广西,村民杨某胜与韦某星等人因林地发生纠纷,杨某胜情绪激动,手持一把柴刀,猛地挥

午夜游民 2024-12-30 12:00:16

广西,村民杨某胜与韦某星等人因林地发生纠纷,杨某胜情绪激动,手持一把柴刀,猛地挥向韦某星,韦某星的头部、左肩颈、右颈部被砍伤。这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惊呆了。杨某胜的行为究竟是一时冲动,还是蓄意伤害呢?韦某星又能否得到公正的赔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结果会如何裁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杨某胜和韦某星两家的林地边界问题,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疙瘩。事发当天,杨某胜的家人请来挖机,打算开路界定林地,却遭到了韦某星兄弟的阻拦。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这林地明明是我们家的,你 们凭什么来挖?”韦某星涨红了脸,指着杨某胜的家人怒斥道。

“你少胡说八道,这林地有我们家的份儿!”杨某胜的父亲也不甘示弱,两人越吵越激烈,几乎要动起手来。

就在这时,杨某胜闻讯赶来,看到父亲被韦某星兄弟围着,他二话不说,从腰间抽出柴刀,冲上前去,对着韦某星就是一顿猛砍。

韦某星猝不及防,头部、左肩颈、右颈部被砍中,痛苦地倒在了地上。在场的村民都被这一幕惊呆了,纷纷上前劝阻,并报了警。

杨某胜愣在原地,看着手中的柴刀和倒在地上的韦某星,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恐惧和后悔。他知道,自己闯了大祸。

民警赶到现场,将杨某胜带走调查。韦某星被送去救治,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和治疗,他的伤势虽然稳定了下来,但头部开颅手术、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这些伤痛将伴随他一生。

民警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这些证据都指向了一个事实:杨某胜故意伤害韦某星,导致其轻伤一级。

面对铁证如山,杨某胜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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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杨某胜因林地纠纷与韦某星发生争执,持柴刀将韦某星砍伤,导致其轻伤一级。杨某胜的行为明显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观上,杨某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韦某星身体伤害,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客观上,杨某胜实施了伤害韦某星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一级的后果。因此,杨某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量刑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而,在本案中,杨某胜并未自动投案,而是在案发现场被警方带走调查。因此,他不构成自首。但是,杨某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在本案中,韦某星因杨某胜的伤害行为导致头部受伤、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

因此,杨某胜应当赔偿韦某星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韦某星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了杨某胜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为99290.57元。这一数额包括了韦某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

然而,对于韦某星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失类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韦某星关于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定杨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决杨某胜赔偿韦某星经济损失共计99290.57元。

判决后,杨某胜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

四,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胜持刀砍伤韦某星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暴力性,但其主观上并无杀人的故意。

他在砍伤韦某星后,并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而是自行将刀收到刀套里。因此,杨某胜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故意杀人罪。

杨某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韦某星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认定了杨某胜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这一数额合理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胜及韦某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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