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宁女士,一位在北京某知名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职场女性,正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

午夜游民 2024-12-29 11:16:17

北京,宁女士,一位在北京某知名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职场女性,正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然而,这份喜悦很快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劳动争议所笼罩。产假期间,宁女士被公司安排继续工作,不仅领取了生育津贴,还收到了公司支付的工资。但产假结束后,公司却要求她退还产假期间的工资64000余元。经审理认定宁女士获取劳动报酬合理合法,无需退还工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潇湘晨报)

宁女士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成功入职了北京这家颇具规模的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一职。

工作稳定,家庭幸福,宁女士对未来充满了期待。然而,2021年4月,随着小生命的降临,宁女士的生活轨迹发生了改变。

产假期间,宁女士本打算好好休息,陪伴孩子成长。但公司却因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希望她能继续参与部分工作。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宁女士没有拒绝。

从生产当天开始,她就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保持沟通,安排和推进公司的财务工作、考勤管理等事宜。

整个产假期间,公司也并未招录其他财务人员,宁女士几乎承担了所有的财务工作。

2021年7月,宁女士按照流程申请了生育津贴,并成功领取了7.4万余元。同时,公司也按照约定,向她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共计6.4万余元。

宁女士以为,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的,毕竟她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劳动。

然而,2023年3月,一封来自公司的仲裁申请书打破了宁女士的平静生活。

公司认为,既然宁女士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就不应该再领取公司支付的产假工资,因此要求她退还这6.4万余元的工资。

宁女士感到十分震惊和不解,她认为自己在产假期间为公司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仲裁裁决结果出来后,公司败诉了。但公司并不甘心,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公司方面认为,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宁女士在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不应该再领取公司的工资。

而宁女士则认为,自己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这些劳动是有价值的,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女职工应享有生育津贴最低限度的保障性规定,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又向女职工支付工资。

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除了享受生育津贴外,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那么公司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

在这个案件中,宁女士在产假期间确实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她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保持沟通,安排和推进公司的财务工作、考勤管理等事宜。

这些劳动都是有价值的,也是公司所需要的。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宁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性补偿,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生育津贴只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一种基本保障,它并不能涵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的所有劳动价值。

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劳动,那么公司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

宁女士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劳动是出于对公司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她并没有因为产假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是依然尽心尽力地为公司工作。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

而公司方面却以不合理的理由要求宁女士退还工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宁女士在产假期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宁女士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仅享有生育津贴的保障,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将会为她们撑起一片天。

这个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不仅是对女职工权益的一次有力保护,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一次生动诠释。

无论身处何种岗位、何种境遇,都应该尊重和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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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锦瑟

锦瑟

3
2024-12-29 11:33

其他的不说,就问一句在家工作怎么推进考勤管理呢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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