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胡晓莉与她的闺蜜李婉如共同租住了一套两房一厅的旧式出租房。房子虽显老旧,但两人却将其打扫得一尘不染,唯独那破旧的窗帘显得格外不协调。出于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两人决定自己花钱换上新窗帘,并将旧窗帘弃之垃圾桶。然而,当租房合同到期,两人准备退租时,房东却突然声称那旧窗帘是高端材质私人定制的,价值高达1.5万元,要求两人不仅无法退回押金,还需赔偿窗帘的损失。房东的要求又是否合理呢?
(来源:1818黄金眼)
胡晓莉和李婉如两位好友为了减轻生活压力,决定合租一套位于老城区的两房一厅出租房。这套房子是房东早年开发的,如今房东已搬入新楼盘,便将这旧房子出租以赚取些额外收入。
房子里的家具电器都透露着岁月的痕迹,尤其是那两扇窗户上的窗帘,显得格外破旧,仿佛从未被清洗过,拉上也难以完全遮挡外界的目光。
晓莉和婉如都是爱美的女孩,对于这样的居住环境自然有些不满。她们商量着,既然房东没有提出更换窗帘的要求,那就自己动手吧。
于是,两人精心挑选了两套美观的窗帘,花费了整整一个下午的时间,将两个房间的窗帘都换上了新装。
新窗帘不仅让房间焕然一新,还让她们的心情也变得更加愉悦。换下旧窗帘时,两人没多想,顺手就将其扔进了垃圾桶。
转眼间租房合同就到期了,晓莉和婉如提前将房子打扫得干干净净,等待着房东来验收并办理退租手续。
房东是个中年男子,看上去挺和蔼的,他仔细检查了房间的每一个角落,对两人的打扫工作表示非常满意。然而,当他的目光落到窗户上时,却突然皱起了眉头。
“原来的窗帘呢?”房东的声音里带着一丝不悦。
晓莉和婉如相视一笑,以为房东是要感谢她们换了新窗帘呢。于是,婉如便乐呵呵地说道:那个旧窗帘太破了,我们给您换了新的,旧的已经扔掉了。
没想到,房东的脸色瞬间变得阴沉起来,他严肃地说道:你们知道那旧窗帘是我专门找人订制的吗?用的都是上等布料,10年前就价值1.5万元呢!
晓莉和婉如一听,顿时愣住了。她们怎么也没想到,那看似不起眼的旧窗帘竟然如此昂贵。
房东接着说道:既然你们把窗帘扔掉了,那就得赔偿我。看在你们租了这么久房子的份上,我打个8折,算你们1.2万。
晓莉和婉如都傻了眼,她们买的窗帘才300元,现在却要赔偿1.2万?
两人试图跟房东讲道理,说那旧窗帘根本看不出值那么多钱,而且也没有发票或支付记录来证明其价值。但房东却坚持说订制的东西没有发票,而且事隔多年,记录早就丢了。
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房东甚至威胁说如果两人不赔偿,就要把她们告上法庭。晓莉和婉如感到既无奈又气愤,她们明明是好心换了新窗帘,却没想到会惹上这么大的麻烦。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1,胡晓莉与李婉如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包括房屋及其内的设施)享有使用权,但并不享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同时,承租人需根据租赁物品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这意味着,晓莉和婉如在没有房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扔掉房东的旧窗帘,是侵犯了房东的财产权。
2,《民法典》第715条进一步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晓莉和婉如未经房东同意就私自更换了窗帘,并丢弃了旧窗帘,房东有权要求她们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那么,房东要求的1.2万元赔偿是否合理呢?
这就需要考虑到窗帘的实际价值以及晓莉和婉如的过错程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一切后果。
房东声称旧窗帘10年前价值1.5万元,但他无法提供发票或支付记录来证明这一价值。因此,房东仅凭口头陈述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这意味着,即使房东能够证明窗帘的购买价值,但晓莉和婉如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以窗帘损害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而不是以购买时的价值来计算。
这就是民法所谓的“填平原则”,即赔偿应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房东无法提供窗帘损害时的市场价值证明,也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或支付记录。
因此,他要求晓莉和婉如赔偿1.2万元的要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房东将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房东意识到自己的要求可能过于苛刻,而晓莉和婉如也表达了她们的诚意和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