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家大型游泳馆内,小陈担任着至关重要的水上救生员角色。事发当天,他因内急而擅自离开岗位前往厕所,却忘记在工作群中报备。返回后,小陈又违规进入办公区域抽烟,这一行为被公司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随即对他做出了辞退决定。小陈对此感到不服,他认为自己虽有疏忽,但公司解雇他实属违法,遂要求公司支付5万元作为经济赔偿金。然而,判决结果却让他大感意外,回想起入职时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小陈才恍然大悟,自己确实忽视了作为水上安全员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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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小陈,是重庆某知名游泳馆的水上救生员。这份工作对他而言,不仅是生计所在,更是对水上安全的一份承诺。
事发当天午后,游泳馆内人不多,小陈在岗位上坚守了几个小时,突然感到一阵内急。他环顾四周,见泳池内空无一人,便决定先去厕所解决生理需求。
匆忙之间,他忘记了公司的一项严格规定:任何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岗位,都必须在工作群里报备。小陈以为这只是个小疏忽,却没想到这会成为他职业生涯中的一个转折点。
几分钟后,小陈回到岗位,却感觉有些疲惫,便又做出了另一个错误的决定,他悄悄溜进办公区域,点燃了一支烟,想要放松一下。
这一幕恰好被路过的经理撞见,经理的脸色瞬间阴沉下来,他知道,这样的行为对于一名水上救生员来说,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第二天,小陈接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他被公司辞退了。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且在工作区域抽烟,给公司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小陈愣住了,他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试图解释,但公司的决定已经做出,没有回旋的余地。
“我只是去上了个厕所,抽了支烟,怎么就严重到要被解雇的地步?”小陈不甘心地找到了经理,试图挽回局面。
但经理的态度异常坚决,他指着小陈入职时签署的《安全责任协议》说:你看看这条款,安全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更不能因私事离开岗位,必须事先报备。你做到了吗?
小陈哑口无言,他确实没有做到这一点。但他心里仍然不服气,认为公司的做法太过严苛,决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出了5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小陈认为,公司至少应该给予他一次改正的机会,而不是直接解雇。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小陈指出,公司在解雇前并未给予足够的警告或惩戒措施,直接解雇显得过于草率。
而公司的法务人员则强调,作为水上安全员,小陈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协议》。
在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后,认为小陈作为水上安全员,确实应该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协议》。
他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并在工作区域抽烟,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因此,裁定公司解雇小陈的行为是合法的。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小陈认为,自己虽然违反了公司规定,但并非有意为之,且公司未给予足够的警告就直接解雇,属于违法解雇,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小陈作为水上安全员,明知岗位职责却擅离职守,并在工作区域抽烟,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协议》,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陈提出,公司在解雇员工前应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惩戒措施,直接解雇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解雇程序的规定。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公司解雇的决定过于严厉。
公司则指出,小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且其岗位性质特殊,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劳动法》和《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同时,《安全责任协议》也明确规定了水上安全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更不能因私事离开岗位,必须事先报备。
小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离职守,并在工作区域抽烟,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
因此,公司有权根据《劳动法》和《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小陈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最终认为:小陈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他作为水上安全员,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却在实际工作中疏忽大意,违反了《安全责任协议》的明确规定。
因此,裁定公司解雇小陈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也警示了用人单位,在解雇员工时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解雇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