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子去超市买鱼,捞鱼时手掌被鱼刺伤出现红肿,向超市索赔22.5万。原来,女子被诊断“创伤弧菌感染",被鱼刺伤第2天手掌溃烂,女子在医院治疗了84天才康复。事后,女子将超市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王梅是一个上班族,平时很少做饭。这天,是她跟老公结婚10周年纪念日,李强提议带两个孩子去外面好好吃一顿。 王梅却破天荒地说,要自己做一顿丰富的晚餐,让两个孩子好好尝尝她的拿手好菜红烧鲈鱼。 下班后,王梅急匆匆来到超市,她先是买了点肉和蔬菜。然后就直奔超市的海鲜摊位,可偌大的超市鱼摊前却没有工作人员。 而且鲈鱼池没有打捞工具,只放了几个塑料漏筐。王梅着急回家,于是就自己用塑料漏筐捞鱼,谁承想不小心被鱼刺伤右手掌心,就像是被针刺了一样,流了一点血出来。 王梅也没有太在意,结完账快速离开超市。 到家后,王梅就马不停蹄在厨房忙碌,不一会儿,一桌色香味俱全的丰富晚餐完美收工。一家四口有说有笑,尽情享受这难得的温馨时光。 晚上,王梅的手掌不仅红肿还火辣辣地疼。紧接着,她整个身体都发烫,人也无精打采。王梅以为是自己感冒了,随便吃了点药。 可次日,王梅的情况不仅没有出现好转,红肿的手掌竟开始溃烂,李强见状赶紧送王梅去医院。经医生诊断,王梅被鱼刺伤,被鱼身上的毒素感染,导致(创伤弧菌感染)。 王梅虽然及时就医,可已被弧菌感染全身。后来,王梅的右上肢出现大面积皮肤溃疡,还导致休克,病情危急进了ICU。 最终王梅在医院治疗了84天才康复出院。 经相关机构鉴定,王梅构成八级伤残。 在王梅看来,她是在超市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她的健 康权受到损害,超市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梅向超市索赔治疗费、误工费、扩理费等等总计22.5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王梅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王梅看来,她作为消费者,前往超市购买商品,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可超市却并没有在鱼摊安排工作人员,帮消费者捞鱼。 另外,超市也没有在现场提供专业的捞鱼工具。也没有在现场提示消费者需要注意的相关风险,所以才导致她手掌被鱼刺伤。 结合以上这些情况,王梅认为超市赔偿她22.5万合情合理。 2、超市却认为,王梅作为一个成年人,捞鱼被刺伤自身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超市承认此事他们有一定的责任,没能考虑周全,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不过,超市又说在此之前,其他购鱼的消费者,也是自己捞鱼,都没有被鱼刺伤。 王梅被鱼刺伤,她自己在捞鱼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对自己未能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超市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经营的海鲜区,应该为消费者提供专业捕劳服务,就算是现场没有工作人员,也要在海鲜区提供专业捞鱼工具,注明正确捞鱼的方法,在明显的位置作出警示,提醒消费者会遇到的风险,被刺伤后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 回到本案中,超市未尽到提醒义务,王梅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王梅自己也要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双方均没有上诉。 不管被什么动物弄伤,都需要多留个心眼,及时去医院消毒,切莫大意,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福州,一女子去超市买鱼,捞鱼时手掌被鱼刺伤出现红肿,向超市索赔22.5万。原来,
运良说是非
2024-08-20 16: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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