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心!竟然碰到了“恋足狂”!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从地铁口出来,准备骑共享电动车

运良说是非 2024-08-16 13:49:47

恶心!竟然碰到了“恋足狂”!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女子从地铁口出来,准备骑共享电动车,此时一名男子说,女子踩上了不干净的东西,诱骗女子脱鞋。男子双手抚摸女子的玉足,最后竟然将女子的脚趾塞到了自己嘴里。女子大惊失色,猛踹男子,男子撒腿就跑。女子报警,民警两个小时后就将男子抓获归案。男子被行政拘留15日。 (案例来源:) 8月13日下午3点左右,胡女士刚刚从地铁口出来,准备骑共享电动车离开。 可这时一名男子拦住了胡女士,胡女士抬头一看,这名男子衣着鲜亮,看上去斯斯文文的。 只见男子开口说道,自己在地上不小心洒掉了防腐剂粉末,恰好胡女士踩到了,所以为了保险起见,为了避免对胡女士的脚造成伤害,希望让自己检查一下胡女士的脚有无问题。 胡女士毫无防备之心便答应了。 男子蹲下身,脱去了胡女士的鞋子。胡女士原本以为是正常的检查,但男子接下来的举动吓坏了胡女士。 只见男子非常的享受,用双手抚摸女子的双脚,胡女士略微感到不对劲,但是还没等胡女士想要阻止时,男子竟然将胡女士的脚趾伸到他的嘴里。 男子的举动让胡女士感到恶心,胡女士一脚将男子踹开,厉声质问你干什么,然后向周围的路人呼喊求救。 男子见状,便撒腿就跑。胡女士想要追,可是追不上。 冷静下来后,胡女士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根据女子提供的男子身份线索,又调取了周边的监控,仅用一个小时就锁定了男子的身份,在当日下午5点左右就将男子抓获归案。 从女子报警到成功将作案人抓获归案,民警仅用了两个小时。 这名男子是刘某某,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警方以刘某某在公共场合猥亵他人为由,对刘某某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刘某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某某太可恶了,竟然利用胡女士的信任和善良,诱骗胡女士脱鞋,然后对胡女士的玉足进行抚摸和猥亵。刘某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法律,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2、刘某某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认定,刘某某在公共场合猥亵胡女士的玉足,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的规定,需对刘某某处以10-15日拘留。 最后,警方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刘某某顶格处罚,处以15日行政拘留。 胡女士遭到了侵害,及时报警,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3、胡女士报警,是她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胡女士作为受害者当然有权利报警,胡女士报警后,公安机关会为胡女士主持公道的。 所以女子在遇到像胡女士这样的情况,不要害羞,不要难为情,要勇敢的报警,勇敢的维权,相信警方会给受害者一个公道。(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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