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开了一家烟酒行,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因为男子的烟酒行经常遭到盗窃,所以男子会将贵重的烟放在车尾箱里。一次,妻子将价值21万元的445条香烟放在车尾箱里,但是忘记告诉男子。男子开车外出办事,遇到了民警。民警以为车上的是假烟,叫来了烟草局工作人员。烟草局工作人员以男子没有运输证为由,将21万元的香烟没收。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烟草局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江苏苏州中院) 陈大勇与妻子是江苏南通人,在南通开了一家烟酒行。陈大勇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陈大勇的烟酒行所有的证件都齐全。 平常烟酒行的生意挺好的,香烟也经常会卖断,所以陈大勇经常要去烟草专卖局进货。 可是不知怎么的,每次陈大勇进完货后,第二天就会发现香烟少了不少,显然是有人来店里行窃。 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陈大勇和妻子经常会将香烟放在私家车的后备箱里。 自从这样做后,店里没有财产损失了。 某天,陈大勇的妻子又花了21万元,从烟草公司购买了445条香烟。 为了安全起见,烟酒行晚上关门后,妻子像往常一样将445条香烟放到私家车的后备箱里,但妻子疏忽大意,没有第一时间告知陈大勇。 恰好当晚陈大勇有事要去苏州,所以陈大勇开着后备箱装有445条香烟的车,从南通往苏州行驶。 来到苏州境内,恰好又碰到了当地交警设岗查酒驾。 陈大勇乖乖的配合交警检查,交警往车里一看,发现后备箱里竟然有大量的香烟,交警认为是假烟,所以通知了当地的烟草局。 陈大勇也懵了,因为出发的比较急,他没有往后备箱里仔细查看,想不到后面竟然有大量的香烟。陈大勇慌了,知道可能要糟了。 果然当地的烟草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要求陈大勇出示烟草运输证。 可陈大勇哪里能够拿得出运输证呢?只好解释说,自己这些香烟都是在南通烟草公司购买的,是真烟。 然而烟草局工作人员却反问道,那为何会在后备箱呢,为何会运输到苏州来呢? 陈大勇想到可能是妻子放在车里的,所以拨通了妻子的电话,妻子向烟草局工作人员解释。 然而烟草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大勇妻子的证词不可信,是推脱之词,认定陈大勇非法运输香烟,就是想要将南通的香烟运到苏州来卖。 既然陈大勇拿不出运输证,那么就属于非法运输,所以当地的烟草局工作人员没收了陈大勇价值21万元的香烟。 陈大勇欲哭无泪,事后,一纸诉状,将烟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烟草局的行政处罚,归还自己价值21万元的香烟。 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行政诉讼又俗称“民告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局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烟草局提供了以下的证据: 第一,烟草局提供了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显示,案发当晚,陈大勇车里后备箱的确有大量的香烟。 第二,烟草专卖法第29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烟草局说,陈大勇没有香烟运输许可证,而且陈大勇运输多达445条香烟,属于情节严重,所以没收其香烟,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2、陈大勇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陈大勇辩驳说,自己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自己已经向烟草局工作人员解释过,这些香烟是为了防止被偷才放在车里的,自己有当初的报警记录。 只不过由于妻子未能及时告知自己车里有香烟,所以才会造成乌龙。 可是自己所有的这些陈述和解释,烟草局工作人员都不认可,剥夺了自己的申辩权。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陈大勇说,就算烟草局工作人员不认可自己的解释,但也应当以70%的价格回收这些香烟,而不是直接予以没收。 烟草局的行政处罚不公正,没有与自己所谓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罚不当罪,属于轻罪重罚。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跨区域运输香烟是要有运输许可证的,而陈大勇却拿不出运输许可证,烟草局对其进行罚没,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烟草局的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大勇的诉讼请求,并要求陈大勇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陈大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江苏苏州,男子开了一家烟酒行,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因为男子的烟酒行经常遭到盗
运良说是非
2024-08-15 2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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