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老人与小自己26岁的保姆结婚了。10年后,老人去世。可老人的4个儿子

运良说是非 2024-08-16 18:54:56

江苏徐州,一老人与小自己26岁的保姆结婚了。10年后,老人去世。可老人的4个儿子霸占了老人的4万元存款,并且要求保姆搬离老人的房子。可保姆却拿出了结婚证和老人的遗嘱。4个儿子不承认遗嘱,逼迫保姆搬离。保姆一纸诉状,起诉了老人的4个儿子。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江苏徐州鼓楼区法院) 2004年,尚先生找了一个比他小26岁的保姆杨大容。 尚先生的4个儿子没有反对,因为他们的母亲已经过世了,现在有保姆照顾父亲,他们可以忙于工作,是一件一举两得的事情。 后来儿子们渐渐发现了异常,尚先生与保姆杨大容关系很亲密。 4个儿子认为,只要尚先生与保姆杨大容没有结婚,他们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15年7月,尚先生去世了,4个儿子为尚先生办理了丧事。 在整理尚先生的遗物时,4个儿子发现了尚先生4万元的存折,以及藏在鸟笼子下面的400元现金。 随后4个儿子找到杨大容,要求杨大容搬离他们父亲尚先生的房子。 可杨大容却理直气壮的说,我哪里也不去,我就住在这里,因为我有资格。 随后杨大容拿出了一本结婚证和一张纸条。 4个儿子连忙拿起来一看,发现结婚证上的两人正是尚先生和杨大容,而结婚日期却为2005年4月。 也就是说尚先生与杨大容结婚十年了,可4个儿子却一直蒙在鼓里。 更令4个儿子吃惊的是,那张纸条竟然是尚先生的遗嘱。尚先生在纸条上写道:我死后,我的房子归杨大容所有。 4个儿子认为遗嘱是伪造的,是假的,坚决要求将杨大容赶走。 看着蛮横无理的4个儿子,杨大容非常的生气,一纸诉状,起诉了尚先生4个儿子,要求他们将4万元存折和400元现金归还,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 4个儿子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他们非常的生气,认为杨大容蛇蝎心肠,早年间与自己父亲结婚,就是为了霸占父亲的房子和存款。 为了房产和存款,双方对簿公堂,令人唏嘘不已。 正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杨大容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杨大容说,自己与尚先生是合法的夫妻,尚先生留有遗嘱,那么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所以自己有权独自享有房子的所有权。 第二,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杨大容说,4万元存款和400元现金是在她与尚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归一半给自己。 剩下的20200元由自己和尚先生的4个儿子继承,由5个人平分。 2、4个儿子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个儿子辩驳说,遗嘱不是尚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 纸条上所写的内容是在2005年,尚先生刚刚与杨大容结婚不久后写的,已经过去了10年时间。尚先生本来是想去办理公证继承的,但一直没有办理,那就说明在后来的相处时间,尚先生改变了意愿。 既然不是出于尚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所写的内容无法律效力。 第二,既然杨大容与父亲办理了结婚,为何葬礼的时候不出席?也没有出钱办理丧事。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既然杨大容没有尽到妻子义务,自然也无权继承丈夫尚先生财产。 第三,杨大容竟然在与尚先生结婚后,每个月还领取保姆的工资,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所以,4个儿子认为,所谓的结婚证有可能是伪造的。 第四,4个儿子说,当初父亲尚先生购买房子的4万元房款,其中有2.4万元属于他们母亲出的。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杨大容有结婚证,那么就可以确定她与尚先生的婚姻关系,与杨大容拿不拿保姆的工资没有关系。 既然杨大容是尚先生的妻子,那么杨大容享有妻子的权利。 第二,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是尚先生在2005年7月购买的,而杨大容和尚先生结婚是在2005年4月,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个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母亲出了2.4万元的房款。 第三,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尚先生留下的纸条符合自书遗嘱的格式,应当认定有效。 所以房子归杨大容所有。至于40400元的遗产,尚先生没有做安排,那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杨大容分得24240元,4个儿子各分得4040元。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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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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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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