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对夫妻入住酒店,但放在房间里的3630元却只剩下了1430元。这对夫妻指责是保洁阿姨拿走了,要保洁阿姨赔偿他们2200元。保洁阿姨委屈的哭着说,不是她拿的。这对夫妻威胁要报警,让保洁阿姨坐牢。酒店为了息事宁人,暂停保洁阿姨的职务,要求保洁阿姨与这对夫妻协商。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王勇和妻子入住一家酒店。在中午12点多到达酒店,开好房间后放下行李,王勇和妻子外出见客户。 王勇和妻子来到酒店1楼前台,王勇对前台的服务人员说,自己住的房间不需要打扫卫生,因为房间里有贵重的物品。 酒店前台服务人员答应了。随后酒店前台服务人员在工作群里发了消息,要求不要打扫王勇所住的房间。 坐上出租车的王勇妻子不放心,还发短信给酒店前台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回复说,放心好了,已经通知到位了,已经通知了保洁阿姨,她们不会打扫房间的。 可当王勇和妻子回到酒店时,发现自己的房间竟然整洁如新,显然是有人打扫了房间。 王勇慌了,急忙拉开房间的柜子,发现自己放在柜子里的3630元,只剩下了1430元。 2200元肯定是被保洁阿姨偷走了,因为只有保洁阿姨进入了自己的房间。 丢了钱的王勇非常的生气,怒气冲冲的来到1楼前台,质问前台服务人员。 前台服务人员一查监控,发现保洁阿姨朱梅进入过王勇的房间。 大厅经理连忙叫来朱梅询问。 朱梅来到了前台,看到众人,只好如实交代了过程。 朱梅说,她一个房间一个房间打扫卫生,没有看工作群里的信息,所以不知道王勇住的房间不需要打扫卫生。 朱梅还说,自己可以赔礼道歉,因为未经王勇的同意,就打扫了房间的卫生。 可王勇却说,自己房间丢了2200元,需要朱梅赔偿。 一听这话,朱梅懵了,因为王勇是指控她偷钱了,可朱梅没有偷钱呀,她断然否认。 朱梅本来工资就不高,50多岁的人了,一个月工资才2000元左右,现在房客王勇指控她偷钱,要她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她肯定不愿意的,因为她没有做过。 看到朱梅否认,王勇非常的生气,威胁说要报警,要让朱梅坐牢,要让酒店身败名裂。 酒店经理一听说王勇要报警,要让酒店身败名裂,非常的担心,只好甩锅,将朱梅暂停职务,让朱梅好好的与房客王勇沟通,消除误会。 王勇认为,酒店是在推卸责任,所以愤而报警。 警察来了之后,朱梅否认偷拿了,但王勇坚持认为自己就是丢了2200元。 双方争执不下,警察看了酒店的监控,只知道朱梅的确进入了王勇的房间。但监控视频没有拍下朱梅偷拿王勇2200元的证据。 警察也不能够断然的下决定,只好希望双方能够协商沟通。 朱梅哭着说,自己是清白的,因为她也知道,如果承认了,那自己将有牢狱之灾。 而王勇却说,只要朱梅承认了,赔偿了自己2200元的损失,那么自己可以既往不咎,不追究朱梅的刑事责任。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到底孰是孰非呢? 1、王勇说丢了2200元,那王勇需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王勇说自己在房间里丢了2200元,那么王勇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王勇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的确在房间里放了3630元,而且王勇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确是朱梅拿了2200元。 可惜酒店房间里没有监控,只知道朱梅进入了王勇的房间,但朱梅却辩称说是进入打扫卫生。 所以责任一时难以界定,不知道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 2、如果朱梅的确拿了2200元,那就涉嫌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合法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如果要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只要达到了一到三千元的,就属于数额较大,会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王勇指控朱梅偷了他2200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如果警方立案查证属实,那么朱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有牢狱之灾。 可如果朱梅是被冤枉的,那么王勇又该受到何种处罚呢? 3、如果王勇是故意为之,那就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到了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会被追究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王勇是故意的,是碰瓷的,非要指控朱梅拿了他2200元,勒索朱梅2200元,事后查出来是假的,那么王勇就是敲诈勒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现在就看警方是否会将此案立案侦查了。不过这个可能会看作一般的民事纠纷,让双方自行处理。 但由于没有监控,王勇想维权很难,朱梅想自证清白也很难。(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正版不可不知法律常识
浙江杭州,一对夫妻入住酒店,但放在房间里的3630元却只剩下了1430元。这对夫
运良说是非
2024-08-08 16: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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