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月薪3200元,因工作粗心女子辛苦一个月,只领到415元。女子不服气

运良说是非 2024-08-04 11:25:33

杭州,一女子月薪3200元,因工作粗心女子辛苦一个月,只领到415元。女子不服气,找来记者帮她讨说。老板一脸淡定拿出女子统计的工资表,记者看完目瞪口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傅红原本是个家庭主妇,为了赚钱贴补家用,她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城管局停车服务中心工作,她的工作范围就是负责统计所有员工的工资。 这份朝九晚五的工作不仅很轻松,还能兼顾家庭和孩子,傅红打心眼里感谢亲戚。她信誓旦旦保证,一定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可让傅红万万没想到,她辛苦工作了一个月,发工资时,财务只给她转了415元。 傅红还以为是财务弄错了,可财务却说这是老板交代的。 傅红怯怯地来到老板跟前,问老板为什么要扣她2800多块? 老板李强将傅红统计的工资表扔在她面前,声称若不是他检查发现不对劲,如果真按傅红统计的工资表发给员工,那他公司一个月都要损失好几万。 傅红拿起工作表一瞧,只见李强用铅笔在上面涂满了圆圈,总计有28处明显的低级错误。傅红低着头,觉得自己一无是处。 傅红不敢再跟老板争辩,当即提出辞职。 回家后,傅红越想越觉得憋屈,自己虽然工作失误,但老板发现及时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什么损失,凭什么一下子扣这么多钱呢?这老板也太黑了。 次日,傅红打电话叫来记者,找老板李强讨要说法。 在傅红看来,她工资表统计出错,就是有一些小数点移位,然后加减也算错了几个。这些问题都是难免的,就是一时没注意。 除此之外,傅红也承认,李强发现工资表有问题的时候,让她到办公室。而当时傅红正请假陪孩子在公园里玩。傅红并没有回去,李强很生气,说要以旷工处理。 面对记者的到来,李强一脸淡定。他将傅红统计的工资表递到记者手上,苦笑着说从没有见过这么粗心的员工。 统计工资这么简单的事,傅红却弄得漏洞百出。发生这样的低级错误,不处罚怎么能让她长教训。可就算是傅红犯了错,也没有必要罚这么多钱吧! 李强又找借口说傅红已提出辞职,既然不再是他公司的员工,对她的罚款就是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来,不能网开一面。 李强认为傅红工作不认真,而且态度也不好,罚她的款并没有什么错。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公司罚员工的钱,首先是因为员工的失误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回到本案中,傅红统计的这份工资表,老板核对发现有问题,实际上并没有给他们公司带来什么损伤。 李强就算要罚款,也应该是傅红工资态度不好为由,罚她50至100元比较合理。 而现在,李强却罚她2800多块,已远远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当月工资的20%,李强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合情也不合理。 傅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出面解决此事。 2、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 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傅红跟城管所谈好月工资3200块,双方就该履行合同。李强不能以傅红辞职为由,故意克扣她的工资,他的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李强觉得傅红无法胜利这份工作,可以辞退,这是他的权利,但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不能侵犯到员工的利益。 3、《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是哪家公司,财务部门就是公司的核心,是这家公司的经济命脉。作为用人单位,聘请员工的时候,应该对员工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 傅红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低级错误,很显然她根本就不适合这样的工作,可用人单位却硬要强行将她放到这个位置。 作为傅红的老板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出了问题就推得一干二净显然没这个道理。 知人善用这才是一个老板该具备的能力。 为什么有些人在工作时,总会犯一些低级错误呢? 其实归根结底还是态度问题。当你认真,严谨地对待一件事,出错率就会低很多。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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