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参加婚宴,大快朵颐喝醉了,独自跑到酒店二楼休息。5个小时后,保安发现男

运良说是非 2024-08-03 13:27:58

山东,男子参加婚宴,大快朵颐喝醉了,独自跑到酒店二楼休息。5个小时后,保安发现男子身体冰凉,已没了呼吸。经查男子是酒后食物返流窒息而亡。家属要求新婚夫妻,以及酒店共同赔偿29万余元。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53岁的尹志一大早出门理了个发。回来后,一向不太喜欢收拾的尹志,还特意换了一套西服。 想到丈夫晚上要去参加婚宴,妻子王梅一脸担忧,劝说尹志千万不要喝多了。尹志对妻子的叮嘱不以为然,哼着小曲出了门。 不一会儿,尹志赶到当地一家五星级酒店。此时,新娘和新郎的家属都站在门口迎接宾客。尹志跟新娘的父亲是朋友,因此安排到女方这边。 同桌的几个人,尹志都不是很熟悉。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尹志的食欲,桌上的菜让他垂涎欲滴。尹平夹了一块腰花放进嘴里,顿时狼吞虎咽了起来。可由于他吃得太快,还没有细嚼就咽下去了,导致腰花卡在他的喉咙。 尹志憋得满脸通红,赶紧朝嘴里猛灌了几口酒,经过一番折腾咙喉总算是没那么拥挤了。尹志又接着吃,直到其他宾客都纷纷离席。尹志才起身准备回家,可此时的他已经喝醉了,走了几步尹志就支撑不下去。 迷迷糊糊中,尹志独自爬到二楼酒店大厅的一张沙发上睡着了。 深夜11点多的时候,酒店保安巡查,发现醉酒的尹志,可不管保安怎么叫他,尹志都没有任何反应。 保安用手一摸,这才发现不对劲。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医生说尹志早就已经停止了心跳,而具体的死因则是他昏睡之后,之前卡在他喉咙的那块“腰花”返流,导致他窒息而亡。 家属面对这个突如其来的噩耗悲痛万分。 在他们看来,举办婚礼的这对新人和酒店都有责任,他们双方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尹志好端端的就是去吃喜酒丧了命,他们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 举办婚礼的这对新人很是过意不去,拿出2000块给尹志的家属,表示他们的一点歉意。酒店也拿了5000块。 可尹志的家属觉得这点钱,根本不足以弥补他们的伤痛,要求双方共同赔偿29万余元。 但不管是那对新人还是酒店,都认为此事是尹志自己不小心噎死,跟他们没有关系。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新郎和新娘不存在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尹志在参加婚礼的过程中,发生这样的意外,让人很痛心。但整件事这对新人并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上明确规定,存在侵权行为必须构成这4个要素。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回到本案中,新郎和新娘他们举办婚礼宴请宾客,并不是违法行为。 尹志来喝喜酒,并不是这对新人强行灌酒,导致尹平喝醉。不管是尹志喝醉还是吃腰花噎住,都是他个人行为。 新郎和新娘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不存在什么过失。 因此,在法律上他们不需要为尹志的死承担任何责任。 2、酒店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客服行业,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每一个客人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尹志喝醉昏睡过程中,导致食物返流窒息致死。 从主观上来说酒店并没有什么过错,可若是酒店能够及时发现,早点将尹志送去医院救治,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因此,在这件事上酒店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尹志作为一个成年人,没有对自己尽到安全义务,需要为他的死承担主要责任。其次,酒店在尹志昏睡长达5个小时,都没有发现,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15%的次要责任。 判决的结果是酒店赔偿尹志家属44169元,新婚夫妻补偿死者家属14389元。 前面提到,在法律上这对新婚夫妻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需要补偿家属14389元呢? 这是人道主义补偿,属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模式。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态度,给是情分,不给是本分,不能道德绑架。 小酒贻情,大酒伤身,切记出门在外切莫贪杯。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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