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粟,男子顺路送邻居回家时,在路上发生车祸,造成邻居6级伤残。事后,邻居将他告上法庭,索赔94万元,最终男子被判赔59万,男子瞬间崩溃:以后我再也不敢做好人了! (来源:) 周强看着手上的法院传票,状告他的,正是同村的邻居林勇,他如坠冰窟,觉得自己的一片好心被辜负了。 他喃喃自语:“难道,我好心让他坐顺风车回家,也做错了吗?” 那天,周强开车回家,在路边看到了同村的林勇正在等车,出于邻里的好意,他将车停下来问:“阿勇,上来吧,我把你捎回去!” 林勇很开心,毕竟坐周强的顺风车,不但不用车费,还能直接到家里,不用转来转去的,他马上就坐到了周强的车后座。 坐汽车后排,很少人会有系安全带的习惯,林勇也不例外,他直接坐在那里,和周强有一搭没一搭地聊着天。 周强正想拐弯时,突然从转弯处跑出来一辆车,为了避让对方来车,他猛打方向盘,汽车失控撞向山体,周强在驾驶位系了安全带,并没有受伤,可后排的林勇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直接甩到了前面。 在事故发生后,周强马上拨打了110和120,经医生诊断,林勇身体多处骨折,造成6级伤残。 交警调查取证后,认为此事是周强全责,林勇并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周强很自责,经常去医院看望林勇,但那时候,林勇并没有表现出什么不友好的态度。 没想到,在他出院后,却找到周强,说自己是因为坐了他的车,才导致发生车祸致残,让周强赔偿他94万元。 可周强认为,车是他开的不假,可是车祸是意外,而且他是好心让林勇坐顺风车,按林勇的逻辑,那如果他不坐他的车,就根本就不会发生事故。 双方经多次沟通,均因赔偿金额谈不拢不欢而散,没想到,林勇为了拿到赔偿,竟然直接一纸诉状将周强及为他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94万元。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周强觉得林勇太不讲良心了,简直就是农夫与蛇的故事,可林勇却觉得周强开车太鲁莽,造成了自己6级残疾的严重后果,这将对自己将来的人生产生不良影响,自己索赔合情合理。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林勇觉得,自己所发生的损害,均是因周强驾驶车辆不当引起的,因此周强侵害了他的健康权,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周强虽然是好心乘搭老乡回家,但人在车上,车主作为车辆的管理者,以及车辆行驶中的掌控人,对车上的乘客人身安全,有一定的保障义务。 林勇在上车时,并没有系安全带,周强并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而且根据交警的判断,此事为周强全责,所以在此事故中对林勇造成的人身损害,周强是存在一定的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林勇在此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林勇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带是为了保障自身生命安全应有足够的认知,但他并没有系上安全带,导致发生车祸时,他造成6级伤残的后果,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他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周强,显然这并不公平合理!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周强所驾驶的小汽车为非营运车辆,且他并没有向林勇收取任何费用,周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有助于善良社会风尚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但因此要驾驶员承担一切的驾驶风险,显然是不合理的。 周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一般过失行为,并不是其故意造成,可视为好意同乘,因此,可减轻周强的责任。 周强的车辆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对于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由周强和林勇共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周强承担70%的责任,赔偿59万元,林勇自身承担30%的责任,自行负担25万元。 周强本是好心送邻居回家,却摊上了巨额赔偿,好多朋友表示不服,对此你又是怎么看的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江西上粟,男子顺路送邻居回家时,在路上发生车祸,造成邻居6级伤残。事后,邻居将他
运良说是非
2024-08-04 16: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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