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一男子因病去世。男子生前欠了别人的债务50000元。债权人起诉男子的妻子和儿子,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法院据此认定,“父债子偿”,男子的一名儿子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案例来源:) 男子王某在2018年10月的时候,向张某借款5万元,张某要求王某出具借条。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却在2022年6月因病去世。此时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还没有偿还。 张某得知王某去世后感到很伤心,因为王某是他多年的好友,同时他也有点担心,那么5万元的债务,怎么办呢? 张某来到王某家,向王某的妻子李某以及王某的两个儿子王某甲和王某乙表示慰问。 同时张某也提及王某生前向他借款5万元的事实,并拿出借条一张,希望李某以及王某甲和王某乙能够主动承担债务。 可是看着5万元的借条,李某以及王某甲和王某乙连忙推说不知情。 张某非常的生气,询问王某生前有没有留下遗产呢?可李某等三人却说,他们没有继承王某的遗产,他们没有义务和责任替王某偿还债务。 但张某却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现在王某死了,那么他的两个儿子必须偿还王某的生前债务。 忍无可忍的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的妻子李某以及王某的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三人共同承担偿还5万元债务的责任。 但是张某拿不出证据,不能够证明李某三人已经继承了王某的遗产,所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让法院调取王某银行流水账单。 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王某银行流水账单,这一调取发现了端倪。 虽然在庭审中,李某三人已经出具了书面说明,表示他们三人自愿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 可是王某银行流水账单却发现了王某甲所说的是假的,因为王某甲前前后后从王某银行账户里支取了9800元。 面对着铁证,王某甲只好改口说,这9800元是用来办理父亲王某的丧葬事宜,自己没有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9800元属于王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4900元属于王某的个人遗产,现在王某甲使用了,那么王某甲就应当承担归还4900元的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王某甲需要父债子还,需要承担4900元的债务。 可张某5万元债务仅仅只要回了4900元,那只能说张某倒霉了。除非以后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王某还有其他的遗产,否则剩下的钱只能打水漂了。 还有一种可能,除非李某三人良心发现,自愿偿还剩下的45100元。不过这种可能性太小了,否则张某也不用打官司起诉了。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王某欠张某5万元,需要偿还。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王某生前欠张某5万元,那么王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偿还5万元的借款。 虽然王某死亡了,但张某还是合法的拥有对王某的债权,张某可以要求以王某的个人合法的财产进行清偿。 2、王某死亡,但张某可以要求以王某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某生前的个人的合法财产,需要先清偿他的债务,现在王某生前欠张某5万元,那么张某可以要求以王某生前个人的合法的财产进行清偿。 虽然李某三人都说放弃继承了王某的遗产,但是法院通过调取王某银行流水发现,王某甲领取了王某银行账户9800元,那么王某甲就应当归还这9800元。 3、但为何张某只得到了4900元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虽然王某的银行账户有9800元,但是其中有4900元属于李某所有。 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所有收入其中有一半属于妻子李某所有。 现在妻子李某不愿意偿还丈夫王某的生前债务,那么4900元就属于李某所有,张某只能得到王某剩下的4900元。 所以说,借钱给别人一定要慎之又慎,要有抵押和担保,否则很有可能会血本无归,张某就是前车之鉴。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陕西安康,一男子因病去世。男子生前欠了别人的债务50000元。债权人起诉男子的妻
运良说是非
2024-07-13 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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