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讹成!”上海,男子将放有贵重物品的行李箱,放在火车站的摄像头下直接离开。10

运良说是非 2024-07-09 21:04:09

“没讹成!”上海,男子将放有贵重物品的行李箱,放在火车站的摄像头下直接离开。10个小时后,他赶回来,发现行李箱不见了。男子大怒,认为火车站私自给他将行李“处理”了,要求火车站公开道歉,并赔偿他10万元。法院:怪你自己! (来源:红星新闻) 钟强在上海玩了一天后,匆匆赶回火车站,可当他来到他放行李的地方一看,坏了,行李都不见了。 要知道,行李箱里面的东西价值不菲,有7个翡翠的手串,3个玛瑙的手串,还有1个翡翠镯子和黄花梨手串和4块翡翠吊坠,那是他花了好几个万,专门给家人买的礼物。 他赶紧跑到服务台,想看看行李是不是被保洁人员给放到服务台里去了,可他看了一圈,连行李的影子都没看到。 他又问服务台:“刚才我放把行李放在门口,现在不见了,请问你们有没有看到呢?” 可大家都表示,没有看到,而且他们帮着问了一圈相关的工作人员,大家都对此事一无所知。 当知道这行李是钟强在10个小时前放在门口,而且没有委托任何人帮忙照看时,他们觉得十分无语。 令人没想到的是,钟强得知自己的行李确定找不到后,他马上大吵大闹,说行李箱里有贵重物品,现在在火车站丢了,火车站必须赔偿他10万元。 据张强描述,他是来上海旅游的,当天他本来想从火车站坐火车回福建老家。 可行李箱的滚轮出了问题,很不好推,想到他反正还没有买票,时间上很充裕,在这里干等着特别烦躁,他就想出去外面溜达一圈再回来。 可沉重的行李让他觉得很累赘,他灵机一动,看到火车站到处都是摄像头,肯定没人敢拿走行李。 于是,他就把行李往摄像头下一扔,开开心心地逛街去了。 可没想到,当他回来,就发生了开头那一幕! 张强十分生气,他认为,行李放在火车站,火车站就负有保管义务,现在东西丢了,火车站必须得赔。 可火车站工作人员觉得这事太冤了,如果张强是通过他们的寄存服务存放的行李,丢了责任在他们,可张强是随便丢在火车站某个角落的,丢了跟他们有什么关系呢。 火车站方觉得,张强纯属无理取闹,可张强却认为,他的行李就是被火车站给清理的,他们得赔。 双方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强一纸诉状,将火车站告上法庭。 要求上海南站向他公开道歉,并赔偿他10万元。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张强随意将行李箱放在火车站门口,火车站有义务替他保管吗?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张强如果将行李交到火车站寄存处,双方便形成了委托保管合同,火车站为张强开具保管单据,如果行李遗失,那么火车站则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但在本案中,张强与火车站并未产生任何关于行李存放的合同关系,张强将行李随意放在火车站,为他个人行为,与火车站无关,火车站没有义务替他无条件保管行李,也不现实。 2、张强认为是火车站保洁人员清理了他的行李,就要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钟强并没有买车票,不属于火车站的旅客,而且他随意将行李丢在火车站就走,并未与火车站形成委托保管协议。 他离开时间达到10小时之久,本身就有违常理,如果他认为行李是保洁人员清理的,就要自行举证,但他无法举证,仅凭一面之词,法院不予采信。 3、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钟强身为成年人,对自己随意将行李放在火车站公共人流密集的地方,有可能发生遗失的风险,应是有足够的认知的,其本身对自己的财产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对个人私有物品安全,自己应当是第一责任人,且他并没有委托火车站工作人员进行寄存保管,并离开达到10个小时之久。 因此,行李的丢失,他本人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无关。 火车站身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旅客的安全有安保义务,但并未对他人私人行李形成保管泛化义务。 钟强要求火车站赔偿未寄存的私人物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钟强的所有诉求。 所有人都是自己私有物品的第一责任人,钟强声称自己的行李中有贵重物品,却将行李随意丢在火车站,难免让人揣测其真实意图,得不到法院支持,也属情理之中! 对此,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0 阅读:300

评论列表

用户10xxx28

用户10xxx28

2
2024-07-09 21:58

按这个道理,中国境内所有丢失的东西都应该让国家赔偿?

运良说是非

运良说是非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