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71岁姐姐,继父临死前留下1800块,3个弟弟妹妹瞒着她把钱分了。可后

运良说是非 2024-07-04 13:08:00

四川南充,71岁姐姐,继父临死前留下1800块,3个弟弟妹妹瞒着她把钱分了。可后来,弟弟竟还将姐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每月支付母亲600块赡养费,姐姐不同意, 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 93岁的刘老太,当年,年轻时候带着一对儿女改嫁,跟第二任丈夫又生了3个子女。这个特殊的重组家庭,曾经每天充满欢声笑语。 对于父母的养老问题,2个儿子也做了明确的安排。 大哥赡养母亲,弟弟赡养父亲,3个女儿凭个人良心,没有强制要求。 弟弟照顾患病的父亲多年,老人去世他独自出钱安葬。 可谁想,父亲去世没多久,大哥意外身亡。 弟弟(李强)将3个姐妹叫在一起商量,母亲的养老问题 。李强提议四个子女轮流将母亲接回家照顾,他跟二妹每月出1000块,小妹身体不好,大姐年纪大了,她们每月各出600块。 每个月轮到谁照顾,这笔钱就归谁使用,前提是这3200块钱必须花在母亲身上。按说这样的安排,挺合理的。 可大姐却嫌母亲不讲卫生,不愿让母亲住到她家里去。于是,李强提出轮到大姐照顾时,母亲仍旧住在他家,大姐每天过来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即可。 然而,大姐只照顾了10天,就撂挑子不干了,理由是弟弟故意为难她,明知道她这么大年纪,不准她使用家里的柴做饭,让她去山上砍。 对此,弟弟却说他只是让大姐去柴房里搬,并没让她去山上砍,总之,大姐以此为由,扔下九旬母亲不管,跑去城里的女儿家享福 。 让李强无语的是,后来姐夫还气汹汹找上门来要人。声称他老婆不见了,是被李强给气走的。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无奈之下,二女儿将母亲接回家照顾。从那以后,大姐对母亲的事不闻不问,到最后直接说,她年纪大了没收入,再加上身体也不好,自顾不暇对母亲的养老问题心有余力不足。 李强对于大姐的这种做法很是不满,为了让她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出表率,李强说服母亲将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每月支付600块赡养费,并跟他们一起轮流照顾母亲。 法庭上,大姐很是委屈,声称小时候她没上学,天天帮着母亲照顾弟弟妹妹,对这个家贡献很大,现在弟弟这样做就是恩将仇报。 除此之外,大姐还认为继父去世的时候,留下了1万元遗产,可三个同母异父的弟弟妹妹却瞒着她,将这笔钱分了,这是对她的不尊重,把她当成外人。 现在需要赡养母亲,又想到她这个大姐,对她不公平。 但弟弟却说,父亲临终前只交了3000块到他手上,替父亲买了一副棺材还剩下1800块,当时他之所以瞒着姐姐,是觉得父亲跟姐姐没有血缘关系,再者这笔钱父亲就是留给他们三兄妹的。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大姐认为她为家庭付出很多,年老没有收入可以不用赡养母亲是不对的。 《民法典》第1067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出嫁的女儿如果不行赡养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大姐这样的说法,弟弟妹妹均不认同,在那个缺吃少喝的年代,老大带老二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大姐只是做了自己该做的事,这跟赡养母亲是两码事。 大姐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她的子女有条件可以代替她尽孝,大姐拒绝赡养母亲的理由,在弟弟妹妹看来都是借口。 为了公平起见,弟弟妹妹让母亲将大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天经地义。 2、大姐声称自己没有获得继父的遗产,对她不公平,弟弟妹妹不该要求她赡养母亲。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律师看来,从法律来上说大姐虽然跟继父没有血缘关系,但也是法定的继承人。可是,继父在临死前,将这笔钱交到李强手上由他支配,这就相当于是父亲的遗嘱。 根据相关规定,遗嘱要高于法定继承。 不过,话说回来这件事,弟弟妹妹做得确实有些不地道,尽然之前四兄弟相处融洽,他们就不该瞒着大姐私分了这笔钱。 大姐心里不舒服,也是人之常情,可她却以此为理由拒绝赡养母亲,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考虑到大姐身体不好,且没有收入来源,劝说弟弟妹妹退让一步,让大姐每月交500块赡养费给母亲,可大姐态度坚决,就算要去坐牢,也没钱,也没精力照顾母亲。 调解陷入僵局,法官再次做弟弟的工作,最终弟弟同意姐姐每月只需要出300块赡养费,不需要她照顾,以后母亲看病的开销,也不需要大姐承担。 大姐同意这个方案,得到着弟弟的谅解失声痛哭,一家人握手言和。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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