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老板见员工无精打采,便提议去开派对放松。不料,老板却在给每人调制的饮料中加入了胶囊。一名员工发现了不对劲,报警。民警后来在饮料中发现了毒品成分。老板等人因为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 杨某看到公司的几名年轻人无精打采的,便提议去开party放松。几名年轻人没有防备之心,立刻答应了杨某的提议。 杨某的好友林某立刻订了一家民宿,随后大家来到这家民宿聚会。 杨某和他的女友小倩为现场的每人调制了一杯饮料,但杨某和小倩在饮料中加入了某些不明成分。 其中一名员工阿强喝了之后感觉不对劲,觉得有猫腻,立刻报警了。 民警在饮料中发现了毒品的成分,随后搜查了杨某的住处,在杨某的住处发现了4瓶胶囊。 民警将胶囊拿去化验,发现胶囊含有毒品的成分。 可杨某和林某以及小倩在案发后却狡辩的说道,他们之所以在饮料中偷偷加入毒品的成分,是为了让party能够high起来,让每个参加者能够放得开。 可他们的狡辩于事无补,警方还是以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杨某的女友小倩也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而杨某的好友林某被判处拘役4个半月,并处3000元的罚金。 杨某、小倩和林某是咎由自取,竟然如此歹毒,诱骗同事吸毒,实在是罪无可恕。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阿强发现异常报警,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阿强在喝了饮料后发现饮料有异常。阿强觉得自己有可能陷入了圈套,所以报警,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谁叫杨某先要害阿强呢?阿强作为被害人当然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的。 所以,阿强在道德上和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可以指责和追究的地方。 2、杨某三人在饮料中加入毒品成分,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规定: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杨某等三人在饮料中加入毒品成分,诱使阿强等同事吸食,已经涉嫌犯罪了。 因为毒品具有成瘾性,如果阿强等人喝了这些饮料,那么很有可能会成瘾,很有可能以后会成为吸毒人员,那么对于阿强等人将是灭顶之灾。 有的网友猜测,杨某等人之所以要这样做,完全是为了控制阿强等人。这样以后可以迫使阿强等人购买毒品。 所以,法院判处杨某三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三人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咎由自取。 3、杨某还涉嫌持有毒品。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在杨某住处发现了4瓶胶囊,胶囊含有毒品成分,所以杨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 可警方为什么就没有追究杨某的持有毒品罪呢?那是因为如果要构成此项罪名,需要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 很显然杨某住处4瓶胶囊毒品成分的数量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 所以,警方就只追究了杨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杨某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就算是老板同事也不能毫无防备。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广东深圳,一老板见员工无精打采,便提议去开派对放松。不料,老板却在给每人调制的饮
运良说是非
2024-07-07 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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