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惹老实人!”广西,一男子6点起床干活,每天赚150块,可男子上了21天班,老板却只肯给他3000块。男子要求老板将剩下150块结清,却反被老板打了2拳,男子盛怒之下,捅了老板8刀。6天后,男子笑着来到警局投案自首。 (案例来源:一线普法) 2016年的某天,一个叫赵志的年轻男子,一脸从容地走进派出所,他一开口就语出惊人。赵志面带微笑地说,6天前,他将自己的老板当街捅死,特意来投案自首。 警方听得一头雾水,还以为赵志精神出了问题。正常情况下,如果杀了人,肯定是神情木然,目光呆滞,赵志为何还能像没事人一样呢? 赵志不紧不慢地讲述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 赵志出生在农村,没技术没文化的他,只能四处打零工赚点生活费。 2016年3月11号,他得知北海码头有个老板,外出打鱼想找个帮手。赵志便去应聘,老板王强见赵志身材有些瘦小,并不是很满意。 但一时半会王强又招不到更好的人,于是故意压低了工钱,提出每天给赵志150块工钱,吃住免费。出一趟海大概20天左右,回来之后就结清工资。 3月12号一大早,赵志跟王强一起外出打鱼,直到4月1号晚上才收网回家。 可谁想,当他找王强结算工钱的时候,对方却只给了他3000块。赵志掐指一算,明明自己上了21天的班,怎么就只有3000块呢? 他笑着让王强再重新核算一下,可王强却不耐烦地说,我说20天就是20天,绝对不会错。他自顾自地忙着自己的事,不再理会赵志。 赵志又重新掐着手指数了一遍,瞬间发现了问题的所在。他又笑着提醒王强,3月份有31天,你是不是按30天算,我是按天结算工资,你这样算是不对的。 王强明明理亏,可他却强词夺理,声称自己以前都是这样算的,别人都没有意见,怎么就赵志非要斤斤计较。 赵志无奈,只能先回家。 晚上,他躺在床上越想越郁闷,自己每天6点钟就起床干活,说好了每天150块工钱,无缘无故扣掉一天的工资,这也太欺负人了。 次日,赵志又找到王强的妻子,他本以为女老板娘会好沟通一下,可哪承想,这夫妻俩一个鼻孔出气 ,老板娘也坚持认为他们这样的算法没有错。 赵志气得脸红脖子粗,这不明摆着耍无赖吗? 随即跟老板娘大吵了一架,痛斥他们没人性,言而无信。 老板娘竟对赵志恶语相向,还说下次若赵志再来闹就不会放过他。临走时,赵志撂下狠话,你们不给我工钱,我会让你们付出代价的。 实际上,赵志对王强的不满还不仅仅只是这150块的事。 在赵志工作期间,王强每天对他呼来喝去,手脚稍微慢了一点,就会被骂得狗血淋头,甚至有一次,赵志跟别人闹了点矛盾,王强还在一旁煽风点火。 总之,王强在员工面前优越感爆棚,根本不会顾及赵志的感受。 新仇旧冤积压在一起,成了压垮赵志的最后一根稻草。 案发时,王强骑着一辆电动车,身后还跟了一条狗。赵志堵住他的去路,再次向他讨要150块工钱,可王强不仅不愿意给,还用手指着赵志的鼻子骂。赵志直接打了一拳过去,这可把王强气坏了。 随后他用力甩了王强两拳,打得他眼冒金花。 赵志随即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王强疯狂捅了8刀,然后扬长而去。围观群众见状急忙拨打急救电话,遗憾的是王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离世。 自知闯下大祸的赵志,6天后主动投案自首。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志因老板故意克扣他一天工钱不满,在受到刺激的情况下,做出这种错误的决定,虽然他的心情我们能够理解,但采用这么偏激的做法处理问题,不可取。 说到底,王强罪不致死,退一万步说,就算他有罪,也应该交由法律审判。国有国法,家有家法,人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如果因为一时不痛快,就随意杀人,那就又回到了原始社会。 赵志有自首情节,且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赵志死刑,缓期2年执行。 2、王强违约在先,需要为自己的死承担一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强雇赵志替他干活,说好每天工钱150块,赵志工作了21天,就应该信守诺言,不能随意找理由克扣对方工资。王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 3、《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不管是作为老板还是员工,都应该诚实守信。别为了占便宜,侵犯到他人的利益,千万不要以为老实人好欺负,他们发飙那是相当可怕。 做人留有余地,岁月静好。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千万别惹老实人!”广西,一男子6点起床干活,每天赚150块,可男子上了21天班
运良说是非
2024-07-07 13:05:45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