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姐妹,将守寡多年的母亲送去养老院。谁想,母亲在养老院只住了17天,就去世了。养老院联系不上这对姐妹,替老人穿好寿衣,送进太平间。事后,姐妹俩以养老院没有及时送医院为由,向养老院索赔73787元。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这天,一对姐妹在养老院大吵大闹,哭着质问养老院的主任:“你们为什么见死不救? 打个急救电话就几秒钟的事,干嘛不打?” 可养老院的刘主任却认为,这是家属在无理取闹,她认为真正对老人见死不救的是姐妹俩自己,跟养老院无关。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王老太中年丧偶,一个人含辛茹苦将2个女儿拉扯长大,而且还供她们念了大学。可正当王老太以为能够苦尽甘来的时候,她却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患病后王老太在小女儿家生活了十几年,可这年,小女儿身体不好也需要住院,姐姐李艳说自己工作忙,家里太挤没办法照顾母亲,于是,两姐妹将母亲送到了养老院。 可让她们万万没想到,母亲仅在养老院住了17天。这天一大早,李艳突然接到养老院打来的电话:“你们快来一趟吧,你们的母亲已经去世了。” 可当姐妹俩赶到养老院时,养老院的负责人却将姐妹俩带到了太平间,在亲属没在场的情况下,养老院竟替老人穿好了寿衣,还整理好了遗容。 李艳觉得养老院这样的行为太过蹊跷,怀疑他们这么做就是心虚,想掩盖什么。 养老院解释,凌晨时分老太太突然呼吸急促,嘴唇发紫,护工发现不对劲后立马叫来了当班医生。 刘主任则在一旁给两姐妹打电话,可她们留的号码一个是空号,一个却怎么也不接。当刘主任打完电话回到病房,老太太已经没了脉搏。 紧接着,医生赶紧给老太太做心肺复苏按压,可惜一切都是徒劳。在这个过程中,刘主任还在不停地给姐妹俩打电话,直到早上8点多,电话才接通。 整个过程,养老院认为他们尽到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可李艳却一个劲地质问养老院,为什么不第一时间送医院,正常情况下发生这样的突发状况,首先是拨打急救电话,再通知家属。 姐妹俩认为养老院该为她们母亲的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养老院却说老人身体不好突然猝死,这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老人在进养老院之前,他们就跟姐妹俩签了一份协议,老人在养老院自然死亡,养老院不需要承担任何承担。 对于,为何不叫救护车,养老院又拿出了一份补充协议。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养老院询问过两姐妹,如果老人遇上突发情况,是先送医院还是通知家属,如果先送医院就要另外再次1000块押金。 姐妹俩选择的是通知家属,并没交这1000块押金,因此养老院觉得他们的做法并没有错,只是按合同办事。 另外,之所以给老人换上寿衣,把她送去太平间,是对老人的一种尊重。 姐妹俩向养老院索赔73787块遭到拒绝,一纸诉状将养老院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老人病危,养老院没有及时送医院,未能尽到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姐妹俩认为,她们将母亲送到养老院,养老院除了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还对她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可养老院明知道老人犯病,却不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是任其自生自灭,这样的行为太过冷漠。 如果养老院及时送医院,就算老人没有抢救过来,她们心里也好受些。可养老院就因为她们没交1000块押金见死不救,把人命视为草芥, 让人寒心。 养老院有救助义务,却不救,理应对老人的死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养老院认为他们只是按合同办事,且对老人进到了救助义务,并没有任何过错。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是: 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 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在养老院看来,老人去世是其本身身体原因造成,并不是他们照顾不周导致老人死亡,另外,他们发现老人不对劲,第一时间采取了急救措施,且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可家属电话却打不通。 因双方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养老院如果在没征求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将老人送去医院,担心事后这笔费用家属不认账,因为这样的事他们遇到很多次,所以才有了这样的协议。 3、律师认为养老院跟家属签的补充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养老院具有保障老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在紧急情况下,有义务第一时间送老人去医院,可他们却跟家属签了那么一份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这样的法律行为无效。 家属将年迈的父母送到养老院,签协议之前就要考虑清楚,出了事怪养老院显然不地道。 你们觉得养老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北京,一对姐妹,将守寡多年的母亲送去养老院。谁想,母亲在养老院只住了17天,就去
运良说是非
2024-07-05 1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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