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孩的父母离婚后,共同约定将名下2套房子的全部份额,无偿赠送给他,男孩很感

运良说是非 2024-06-10 23:18:38

上海,男孩的父母离婚后,共同约定将名下2套房子的全部份额,无偿赠送给他,男孩很感动。可没想到,7年后,父亲反悔,想要撤销房产赠与行为,并将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返还卖房所得的160万。男孩觉得心寒,连夜写了千字长文,要求跟父亲断绝父子关系,法院判了! (来源:光明网) 这天傍晚,李昊正在家里做作业,突然听到房间里面传来了父母的争吵声。 “这是留给儿子以后上学用的钱,离婚的时候,你说过把份额都留给他的,你不能出尔反尔!”传来的是母亲愤怒的嘶吼。 “我们当初可是假离婚,可你离了婚,却不愿意复婚,你骗了我,这钱你必须还给我。”父亲压低声音说。 “不行,这钱谁也不能动,你要是还顾念旧情,就赶紧死了这份心!”母亲不甘示弱。 紧接着,两人在房间里大吵了半个小时,最后父亲脸色铁青,怒气冲冲地丢下一句话:“既然你不肯还钱,那我们只好法庭上见了!” 说完,父亲转身离去,没有再看李昊一眼。 李昊从父母的对话中,提取到了关键信息:父亲要拿走当初留给他的钱! 李昊感受到了极大的不尊重,也对父亲失望至极。 2015年,李昊的父母想换一套大房子,但是由于他们名下已经拥有了2套小房子,失去了购房资格。 为了换房,他们竟然选择了假离婚。在离婚时,他们决定将名下的两套小房子的全部份额留给李昊,并且将这一内容,写在了离婚协议上。 由于李昊还小,他们便没有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过了几年,李昊的父母将小房子出售,拿着卖房的钱,换一套大房子。 但为了方便办理房贷,新房子的房本上,只写了李昊母亲一人的名字。 在父母离婚后,李昊一直跟着母亲共同生活,而父亲忙于工作,很少关心李昊的学习和生活,所以父子之间的感情并不深。 令李父没想到的是,在假离婚后,李母竟然以性格不合为由,拒绝复婚,李父认为受到了妻子的欺骗。 7年来,他多次求复合无果,想到大房子只在李母一人名下,他十分不甘心,于是便有了开头那一幕。 李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当初对李昊的赠与,并要求妻子返还卖房子所得的一半,共计160万元。 父亲竟然因为钱,跟母亲站到法庭上,这让李昊觉得十分心寒,他连夜写了一篇千字文,打算和父亲解除父子关系。 那么,在法律上,会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李昊的父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李昊的赠与份额,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李父与李母在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将2人对于两套房子的所有份额,都交给李昊,但实际上,他们又没有将房子过户到李昊的名下。并且在几年后,选择了将两套小房子出售换房。 在此种情形之下,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早已发生了变化,赠与条件丧失。视为夫妻2人对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已自动撤销了之前约定的赠与行为。 但如果在2015年双方离婚之时,已将2套房子按离婚协议所示,过户到李昊的个人名下的情况下,权利发生了转移,李父则不能再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2、李昊当庭宣读小作文,阐明要和父亲断绝父子关系,此举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儿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两者均为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因素发生改变。 从生物学角度来看,亲生父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自然血亲范畴,血浓于水的父子关系,不因任何情况而解除,而且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李昊的父母当初是为了买房子而办理的假离婚,构成离婚事实吗? 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说,只要去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合法取得离婚证,便可视为婚姻关系的终结,且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假离婚不受法律保护,也不符合社会价值观。 4、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昊的父母在卖房的时候,事实上,就已经改变了赠与行为的初衷,继而转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赠与行为自动失效。 李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上,有着和李母相同的权限,因此他有权获得2套房子卖房款的一半。 因此,法院支持了李父所提出的诉求! 李父的官司赢了,但是当他听到儿子当庭宣读的断绝书后,心如刀绞,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将法院判决的160万元,无偿赠送给儿子生活学习用。 而李母也十分大方地表示,后续无须李父再支付李昊的抚养费,她将会独自将孩子抚养成人!(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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