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女子,将车停在自家服装店门口。谁想,女邻居却三番两次要求她挪车,遭到女子拒绝,女邻居恶语相向,女子直接扇了对方一个耳光。事后,女邻居竟索要6万赔偿。网友:想钱想疯了! (案例来源:青岛新闻) “我的耳朵嗡嗡作响,胸口一碰就疼,她不赔偿我6万,我就去法院告她。” 李红满腹委屈,在记者面前诉说自己的遭遇,希望记者能够帮忙协商此事。 而那个打人的服装店老板娘王琴则认为,李红就是想趁机敲竹竿。 不过王琴态度还算不错,承认打人不对,也愿意赔偿5000块,但多一分都不会给。 那么李红为什么会挨打呢? 对此李红很是委屈,她跟丈夫开了一家服装店,这天,他们开车出门,为了避让迎面开来的车,她让王琴将店门口的车挪开。 在李红看来,这就是举手之劳的事。可王琴却说:“我的车停在自己家门口,你凭什么让我挪车?”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不管她们说什么,王琴就是不肯挪车。 李红很是窝火,便对丈夫说了句:“走,不要跟这种垃圾人说话。” 夫妻俩碰了一鼻子灰,觉得丢了面子。 后来,李红的老公出去进货,店里就只剩下李红一人。 李红越想越气愤,又去找王琴老公理论,且情绪还十分激动。喋喋不休站在对方店门口说了十几分钟,彻底惹恼了王琴。 她突然从身后窜出来,二话不说当着众人的面猛扇了李红一个大耳光。李红怎么也没料到,看起来文文弱弱的王琴,居然敢动手打人。 李红立即掏出手机报警,警察得知前因后果,劝说双方以和为贵 ,没必要因为一点小事吵得不可开交。 而这时,挨了一巴掌的李红却说自己浑身不舒服,还去了一趟医院检查。 几天后,李红说自己耳鸣,胸口疼,这一巴掌让她留下了后遗症,要求王琴赔偿6万元。王琴哭笑不得,这不是赤裸裸的敲诈吗? 王琴表示打人不对,她愿意赔偿5000块意思一下。王琴说她之所以会打人,其实也是忍无可忍,因为此前,李红夫妻俩就曾多次要求他们挪车,而且态度非常嚣张。 而现在李红一口咬定,这一巴掌给她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可当记者让她提供医院的诊断结果时,李红又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拿出来。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 扇别人耳光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扇别人耳光,不管对方有没有受伤,这都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双方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升级为动粗,这样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一般像这样情况,如果当事人选择报警,警方会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对另一方进行拘留或者罚款。 如果经过警方调解,双方愿意私下和解,也可免除处罚。 李红挨打之后第一时间报了警,事后警方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对王琴也做出一定的处罚,这件事就已经结束。 李红想要民事赔偿,就得向法院另外起诉。 2、李红要向王琴索要6万赔偿,必须要有理有据,否则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红声称自己挨了一个耳光,留下严重后遗症,耳鸣、胸闷、头疼等等......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拿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光嘴上说这里不舒服,那里不舒服,是没有用的。谁主张谁举证,李红的义务拿出确凿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反之,如果李红能够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那么她就有权要求王琴赔偿。 《民法典》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网友认为,王琴愿意赔偿5000块,李红应该见好就收,若真要闹上法庭,李红未必能拿到这么多钱。 3、车停在自家门口,有义务替别人挪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回到本次事件中来,那条街的商铺门口都有一个停车位,也就是说,车停在自家门口不属于违停。并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李红嫌道路太拥挤,出行不方便要求邻居挪车,有求于对方应该好好说话。而不是用命令的语气,认为这是别人理所当然应该做的事。 邻居的车没有违停,就没有义务为他人挪车。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青岛一女子,将车停在自家服装店门口。谁想,女邻居却三番两次要求她挪车,遭到女子拒
运良说是非
2024-05-30 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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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运当头
想钱想疯了呗
用户10xxx99
人生一巴掌,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