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七旬老太,将一套价值400多万的房子过户给女儿,没要一分钱。母女俩约定,母亲享有永久居住权。可谁知,2个月后,女儿见母亲找了一个老伴,竟悄悄跟别人签了一份卖房协议。母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她返回房子,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 “妈妈,对不起!我过去真是太自私、太混蛋了、太不懂人事了。妈妈你不要生气了好不好?你就再原谅我一次吧!” 法庭上,45岁的秦梅当着众人的面,给母亲写了一封检讨书。字里行间满是对母亲的歉意,可早已被女儿伤透心的张兰,态度却依旧强硬,执意要让女儿返回赠与的房子。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张兰膝下就只有秦梅一个女儿,因此张兰对女儿毫无保留。 2021年2月,秦梅旁敲侧击让母亲将房子过户到她名下,承诺会替母亲养老送终,绝不会让老人受一点委屈。 张兰没有多想,便痛快答应了。 不过,张兰提了一个要求,就算是房子过户给女儿,但她依旧享有永久居住权。秦梅喜笑颜开,立即找来了两个见证人。 张兰自愿将房子赠送给女儿,女儿则承诺会好好孝顺母亲,会让母亲在这套房子安享晚年。 随后,张兰又跟女儿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合同,还办了过户手续。 出于对女儿的信任,张兰没有办理居住权登记。 可让张兰万万没想到,房子过户才2个月。女儿秦梅竟私下找中介,准备将房子卖出去,还跟别人签了一份卖房协议。 张兰无意中看到这份卖房协议,惊出一身冷汗,立即跑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这套房子进行异议登记。最终在张兰的一波操作下,秦梅的如意算盘落空,无法跟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经此一事,张兰觉得女儿不可靠,房子还是在自己名下心里踏实。于是,她要求女儿返回房子,秦梅自然是不答应。 秦梅声称自己之所以想卖房,并不是想将母亲赶走,其实也是为了她好。 因为母亲找了个老伴,在她看来那个老头没安好心,能说会道而母亲又比较单纯,容易被对方左右,她多次劝说母亲不听,两人因为此事产生了一点隔阂。 她卖房只是想在郊区,重新买一套大房子,即便是房子卖了,她也会接母亲一起过去住的。 但不管秦梅说什么,张兰始终不为所动,为了让自己晚年有保障,一心想将房子要回来。 母女俩多次协商不成,张兰无奈之下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张兰自愿将房子赠送给女儿,且现在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财产已经转移,还能撤销赠与吗?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回到本案中来,母亲赠送女儿房子时,双方已经约定母亲有生之年,享有永久居住权。 这就意味,在没有经过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房子登记在秦梅名下,她也不能私自卖房子。 而秦梅房子过户才2个月,就准备卖房,她这样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剥夺了母亲本该享有的权益。 因此,张兰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2、秦梅觉得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她并没有不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且她已经意识到错误,母亲没必要撤销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秦梅看来,她是母亲唯一的女儿,父亲和外公、外婆都已经过世,待母亲百年归老之后,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 只要她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就有权继承这套房子,母亲撤销赠与多此一举。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女儿秦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赠与的附义务,违反双方的约定,跟其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判决生效10日之内,女儿有义务协助母亲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秦梅毁约在先,法院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赠与。 张兰当初之所以愿意将房子过户给女儿,是因为女儿承诺她享有永久居住权,如果是这样张兰的晚年有保障,而现在,女儿却想将房子卖掉,那张兰将来就会很被动。 仅过2个月,女儿就违约,母亲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是明智之举。 金钱是人性的试金石,老人就算再怎么信任自己的子女,也要学会为自己留一条退路,文中这位老太太,虽说有些糊涂,但她还是比较拎得清。 在赠与房子时额外提出了一条永久居住权,倘若协议没有加上这条,这份赠与合同未必能够撤销。 除此之外,即便是协议书上已经写明居住权,也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居住权登记。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北京一七旬老太,将一套价值400多万的房子过户给女儿,没要一分钱。母女俩约定,母
运良说是非
2024-05-29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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