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在某台球厅,一男子要求一名女子陪酒,可女子拒绝了。男子恼羞成怒,竟然殴

运良说是非 2024-05-29 00:03:05

湖北武汉,在某台球厅,一男子要求一名女子陪酒,可女子拒绝了。男子恼羞成怒,竟然殴打女子。男子甚至用铁锁殴打女子的头部。这一幕全被监控拍下来了。女子已经报警了,男子被带回派出所调查。民警回应说道,女子没有受伤。 (案例来源:齐鲁晚报) 女子在台球厅里打台球,此时过来了一名男子,要求这名女子陪他喝一杯酒。 女子看到陌生男子搭讪,而且提出了很过分的要求,女子自然的拒绝了。 然而男子却觉得女子不给自己面子,恼羞成怒,竟然出手殴打女子,甚至拿起了铁锁殴打女子的头部。 女子被吓坏了,急忙躲闪。男子还想继续殴打女子,此时有人将男子拉开。 女子报警,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将男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这一幕都被台球厅的监控拍下来了,有人将此视频发布到网上去,很快就引起了舆论的发酵。 众多网友义愤填膺,要求严惩这名男子。 派出所一名民警接受采访时说道,女子没有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男子涉嫌寻衅滋事。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男子因为女子不愿意陪他喝酒,便恼羞成怒了,用铁锁殴打女子头部,当然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 如果认定是情节恶劣,那么就要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是一般的情节,那么就需对男子治安处罚,行政拘留。 就算民警所说是对的,女子没有受到实质伤害,但男子却在公共的场合随意搭讪调戏女子,女子不愿意相从,便用铁锁殴打女子头部,这当然属于情节恶劣,需要追究男子的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既然是寻衅滋事,那么就不需要做所谓的伤情鉴定,不论女子是否受到实质伤害,依然可以认定男子构成寻衅滋事罪。 2、女子可以要求男子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女子受到了惊吓,自然需要去医院检查伤情呀,那么就会产生医疗费。去医院治疗,需要交通费。女子去医院需要请假,那么就会产生误工费。 总之,女子的一切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都可以要求这名男子支付,因为这名男子具有过错,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就算这名男子被判刑了,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但他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然不能免除,女子可以继续向这名男子索赔。 3、台球厅有责任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女子在台球厅里遭到男子的威胁,男子恼羞成怒,用铁锁殴打女子的头部,虽然是第三人造成的,但是台球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女子既可以向殴打她的男子索赔,也可以向台球厅索赔。因为台球厅的老板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女子向台球厅老板索赔了,那么台球厅的老板可以向打人的男子追偿。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更好的赔偿。 就算台球厅的老板赔偿了女子的损失,那么他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男子索赔。台球厅的老板也并没有实际的损失,只不过是耗费时日罢了,但这只能怪他没有尽到安全的保障义务。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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