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一男子坐电梯,不小心摔倒当晚离世。男子陷入昏迷时,医生建议做开颅手术,家属却选择出院。事后,家属竟将超市以及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9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73岁的刘大强不缺吃喝,可他却有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习惯。 刘大强不管在外面看见什么,他都觉得是“宝贝”。这天,刘大强听说,附近一家超市是最后一天营业,急匆匆出门。 可去超市的路上,刘大强看见别人扔掉的两个大纸箱,瞬间两眼放光。担心从超市回来后,纸箱被别人捡走,刘大强竟直接扛着两个箱子去超市。 可刘大强做梦也没有想到,正是个决定要了他的命。 因为,刘大强两只手都拿着箱子,就在他的脚踏进电梯时,身体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上,而电梯却在不断地上行。 刘大强就像肉棕一样,跟着上行的电梯不停翻滚,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2分钟。 当刘大强爬起来时,不仅衣服被刮破,脸上和手上都是血迹。刘大强感到天旋地转,可此时,刘大强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儿媳妇李琴见到满脸是血的公公,惊出一身冷汗,急忙问他是怎么回事? 刘大强轻描淡写地说了句:“没什么,我就是摔了一跤了。” 可谁想,1个小时后,刘大强突然呕吐不止。还没等家人弄明白是怎么回事,他就陷入了昏迷状态。 送到医院后,经检查医生得出结论,刘大强遭遇剧烈撞击,导致脑出血,需要赶紧做开颅手术。 可子女却担心刘大强这么大年纪,经不起手术折腾。一致决定,将父亲接回家休养。最终因为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刘大强当晚离开人世。 办完丧事后,儿媳妇李琴无意中从别人嘴里得知,自己的公公是在电梯里摔倒的,瞬间气得不行。 事后,李琴在监控中目睹公公刘大强摔跤的整个过程,气得泪眼汪汪,老人摔倒在电梯这么久,当时旁边居然没有一个人,在她看来,超市跟管理电梯的物业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琴以及其他家属,要求超市和物业为老人的死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要他们赔偿,超市和物业自然不想平白无故背这个黑锅。 三方僵持不下,刘大强的子女一纸诉状,将超市和物业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9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认为超市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死者的子女看来,他们的父亲是去超市买东西,发生这样的意外,超市却没有一个人知道。如果当时他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能够及时关停电梯,或者是第一时间把老人送去医院,就完全能够避免这样的悲剧。 因此,超市对老人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电梯,却在电梯扶梯处设置了一道门帘,遮挡了乘客的视线,导致老人看不清视线失去平衡。此外,电梯扶手的警示的标识也不是很明显。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家属认为他们要求超市和物业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合情合理。 2、超市和物业均认为老人的死是意外,跟他们没关系,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构成侵权为还需要同时满足这4个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 电梯物业认为老人在电梯摔跤,并非是电梯突然出现故障,而是他自己两只手拿纸箱,电梯运行时身体失去平衡,是老人自己没有安全意识。 他们在扶梯的侧面贴了“小心台阶”这样的提示语,已经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老人摔跤以后,并没有及时去医院,事后家属又拒绝做手术。 因此,电梯物业认为老人的死跟他们没有因果关系,而他们也没主观上的过错。 超市则说电梯相当于公共区域,乘坐电梯的人不仅可以去超市,还可以去地下车库,甚至连路人也会经常乘坐电梯出行。因此,超市认为老人不一定是来他们店里消费,极有可能只是路过。让他们承担责任,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3、法院是这样判的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为老人需要为自己的死,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老人在坐电梯时,双手拿纸箱,这是导致他身体失去平衡的主要原因。 老人摔倒跟物业以及超市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已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诉状请求,判决超市跟物业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家属不服不诉,二审维持原判。 发生这样的事,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主张赔偿要有法可依,不是吵闹就能如愿以偿,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四川眉山,一男子坐电梯,不小心摔倒当晚离世。男子陷入昏迷时,医生建议做开颅手术,
运良说是非
2024-05-28 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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