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名15岁的男生,在宿舍被同学用皮鞭抽打。男生的后背打的血淋淋的。可这名男生也仅仅只有15岁呀。施暴的三人有一名年满16周岁,但其他两名施暴者未年满16周岁。三人被警方依法传唤了,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 挂断电话,邹大伟的心在滴血,因为他的儿子邹小伟在学校被人打了。 随后邹大伟的手机接到了一条信息,邹大伟点开,可他的眼睛睁不开了,因为他不敢相信,儿子邹小伟的后背血淋淋的。 邹大伟连忙赶到学校,将儿子邹小伟送去医院医治。 儿子邹小伟满脸是泪,断断续续的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告知了父亲邹大伟。 原来邹小伟在学校,与同班同学曹某某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矛盾,双方争吵起来了。 曹某某觉得吃亏了,于是邀请了同班同学姚某某和陈某某,三人在寝室内霸凌邹小伟。 两人按住邹小伟,曹某某用皮带不断的抽打邹小伟的后背,邹小伟被打得遍体鳞伤,血淋淋的。 可是曹某某还是觉得不解气,为了从精神上瓦解邹小伟,竟然将施暴过程拍成视频,然后上传。 三人在校园宿舍霸凌邹小伟的视频,经过广泛的传播,给邹小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听完邹小伟的讲述,邹大伟恨的牙根痒痒的,立刻报警。 警方很快将三人传唤到案,因为曹某某未满18岁,但已满16岁,姚某某和陈某某两人都未满16周岁,所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邹小伟也送去伤情鉴定,邹小伟的颈部,背部,臀部及左上臂等体表见皮肤青紫。 这是一起妥妥的校园霸凌事件,然而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他们很有可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很有可能不了了之。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分析这件事情呢? 1、曹某某、姚某某和陈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人肯定属于故意伤害,那是否需要追究他们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呢?那就要看受害者邹小伟的伤情。 如果邹小伟的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那么只需要对三人处以治安处罚,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可因为他们三人未满18周岁,所以不会对他们实际进行拘留处理。 如果邹小伟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那就需要追究他们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从邹小伟的伤情来看,很有可能达到了轻伤以上,但是未达到重伤,同时由于施暴者三人的年龄不同,对他们的处罚也不同。 2、施暴三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吗?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们假定邹小伟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需要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为他们三人的年龄不同,处罚也不相同。 曹某某年满16周岁,所以他必须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而姚某某和陈某某未满16周岁,如果邹小伟的伤情没有达到重伤以上,那么姚某某和陈某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就算曹某某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就算被判刑,也就判个缓刑或者拘役。 而姚某某和陈某某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只会让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然而这有什么用呢?如果他们知敬畏的话,根本不会那么残忍的用皮鞭抽打同班同学邹小伟。 正是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有免死金牌,有年龄作为保护色,所以才会肆无忌惮的伤害邹小伟。 可邹小伟也只有15岁呀,也是一名未成年人呀,那么他的权益谁来维护呢? 3、施暴三人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某,姚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未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三人施暴将邹小伟打伤,造成邹小伟身体损害,那么他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他们是学生,很有可能没有财产,那么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他们的父母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邹小伟治疗的费用以及一切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都可以要求他们三人的父母承担,因为他们的儿子构成了侵权。 曹某某由于年满16周岁,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会得到从轻处罚。姚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因为未满16周岁,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就算邹大伟想要为儿子邹小伟讨回公道,但是法律的规定就是这样,不得不接受这样残酷的事实。 那该如何破局?除非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然而修改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湖北宜昌,一名15岁的男生,在宿舍被同学用皮鞭抽打。男生的后背打的血淋淋的。可这
运良说是非
2024-05-29 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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