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扔了一个香蕉皮,就得赔19000多?”浙江温州,近日发生一件让人意外的案件。

乔一下娱记 2024-05-19 10:05:41

“我扔了一个香蕉皮,就得赔19000多?”浙江温州,近日发生一件让人意外的案件。当天,吴女士带着孩子在小区内行走,她一手牵着孩子,一手吃着香蕉,走在小区机动车道上。吃完以后,为了方便,随手把吃完的香蕉皮往路边的绿化带丢去,香蕉皮从路边弹出,掉在人行道上。吴女士根本没管,抱起孩子就离开了。不久,80多岁的王大爷从这里路过,恰好踩在了香蕉皮上,直接摔倒在地,小区里的其他路人纷纷过来帮忙,却发现王大爷脚踝关节都摔断了。

事发以后,王大爷十分气愤,通过监控找到吴女士。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王大爷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吴女士承担60%的赔偿责任,需要支付19461元。

不文明的行为一旦成了习惯,就十分可怕了。从视频里看,这个小区还是比较正规的。对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了区分,还有斑马线。但吴女士却偏偏没有走在机动车道上,随后随手把香蕉皮扔到路边的行为,结合她的不文明行为,只能说她平时可能就不存在规则意识了。

然而,规则意识在保护别人的同时,其实也是保护自身。

现在吴女士因为乱丢香蕉皮,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就是她违反规则意识的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的行为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一个人在实施行为时都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两种。

其中故意是指积极追求某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而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以可以预见结果的发生为前提。

在这个事件里,乱扔香蕉皮可能会导致他人踩上滑倒,可以说是幼儿园小朋友都要学习的常识。因此,吴女士在扔香蕉皮时就应当预见到这种结果,但她可能对这种结果无所谓,或者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发生,而不是说注意不到。因此,她当时的心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或者属于过于自信。但无论如何,她都是存在过错的。

而她的这种过错导致了王大爷摔伤,给王大爷造成了损失,所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为什么她最终只被判承担60%的责任呢?

这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虽然王大爷是受害人,但他作为成年人,在路上行走时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当时他没有注意到路上的香蕉皮,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需要减轻吴女士的赔偿责任。所以最终王大爷自负了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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