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狗花了十来万,你只赔我3000?”贵州贵阳,胡女士带着狗去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到了酒店门口,却被告知不允许宠物入内。酒店说,他们有专门放狗的地方。胡女士就把狗放在了酒店存狗的地方,然后去参加宴会。
结果还没开始吃,胡女士就被通知狗丢了。胡女士说,她去看了监控,是酒店工作人员把狗放出来造成狗丢的。她说,这条狗她养了5年,已经有感情了,但是找了好久也没找到。
酒店负责人说,狗是酒店无偿提供的场所保管的,没有收取费用。胡女士自己把狗放进狗笼子的,不知道怎么跑出来了,工作人员进去开门的时候,狗就跑出来了,他们陪着找到凌晨两点也没找到。
酒店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是给胡女士买一条同品种的狗,另一种是赔偿胡女士3000元。
但胡女士说,自己这条狗养了五年,花了十来万元,不同意酒店的方案。她的底线是酒店给她买一条狗,再赔5000元。
目前双方没能协商解决。
@家子说法
一条狗五年花了10来万元,确实是有钱人。不过狗这种东西重要的不是花了多少钱,值多少钱,主要还是其中蕴含的感情价值,这是无法估量的。所以狗被弄丢了,作为主人心里难以接受,是完全应该可以得到理解的。
现在的问题在于,酒店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话,该赔多少钱。作为法律人,可以谈谈这两个问题:
一、酒店该不该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胡女士强调的是,酒店工作人员把狗放跑了。酒店强调的是,他们是无偿保管,狗是胡女士放进狗笼的,然后它不知道怎么回事,自己挣脱了,工作人员一开门就跑掉了。
这里面,酒店是不是无偿保管确实很重要。
因为有偿和无偿保管,造成被保管物遗失、损坏,保管人承担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如果是收费保管的话,那么因为它的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保管的话,只要他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即便是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事件里,双方都认可酒店在保管时候没有收费,所以属于无偿保管。现在狗丢失了,属于保管物灭失,那么酒店只要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怎么证明呢,首先需要证明自己的狗笼子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正常情况下,狗是不会自己挣脱出来的。另外呢,还需要证明工作人员当时开门属于一个正常的情况,一般人不会预料到狗会通过开门这个动作跑出。
如果证明了这两点,酒店应该就不需要赔偿了。
二、狗的价值怎么算呢?
虽然我们承认狗具有特殊性,其中蕴含着人的感情价值,但是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它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财产。
对于财产的价值,《民法典》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对于胡女士的这条狗值多少钱,不管它当初买来的时候是多少钱,也不管在胡女士饲养过程中花费了多少钱,都只按照它丢失的时候值多少钱来进行计算。
从这个角度来说,酒店赔偿胡女士一条同品种的狗,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当然狗除了本身的价值以外,刚才我们也说了,它还具有一定的感情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如果酒店需要赔偿的话,可能除了狗本身价值以外,还要赔偿胡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这个角度来说,胡女士要求酒店在赔偿之外再赔偿赔偿一定的金钱,也说的过去。
你觉得双方的矛盾该如何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