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追,我能摔伤?”湖南张家界,男子遇交警检查,弃车逃跑,交警急忙追赶,男子不慎摔伤,造成残疾,男子把交警队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来源:湖南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天交警队正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男子陈某骑着一辆两轮摩托车过来,被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没想到陈某却慌了神,不但不按照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反而把车一扔就跑。
交警见状急忙上前追赶,陈某慌不择路,跑到河沟的护坎上,不慎掉进溪沟摔伤。
交警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治疗,检查发现他全身多处挫伤、出血,右侧颞骨骨折。他前后住了一个月院,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队前后给他垫付了医疗费、鉴定费、生活费6600多元。
事后,交警队检查发现,原来当天陈某骑的摩托车挂的车牌号,与实际登记的车牌号不一致,是一辆套牌车。
而陈某在做完鉴定以后,很快把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交警队当天的追赶行为违法,并判决交警队赔偿他的损失。
交警队当然认为自己没错,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请求。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交警队当天的追赶行为是不是违法。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当时当地的情景考虑。
交警在检查的过程中,一个人突然弃车逃跑,究竟是因为他涉嫌酒驾还是其他违法甚至犯罪问题,交警是不清楚的,放任他逃跑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生命造成危险。而追赶逃跑者究竟能不能查清楚真相,能不能惩处违法,能不能避免潜在的危险,都是不可预知的。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必须作出追还是不追的选择,这个选择在当时具有紧迫性,不可能是面面俱到地考虑以后再做决定。因此,在事后看来,这样的决定不一定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我们不能以事后掌握了全部信息以后,再去苛责交警当时的决定是否完全恰当。因为如果这样考虑问题,交警因为当时的选择动辄得咎,可能会让更多的违法犯罪分子在面临这种情况时,优先选择“望风而逃”,而交警则会优先选择“按兵不动”,从而事实上放纵更多的违法犯罪分子,这样显然是违背法律设置的目的和宗旨的。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除非存在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以外,还是应当尊重交警在当时、当地作出的判断,避免以结果对交警进行苛责。
就这个案子来说,法院认为,陈某驾驶套牌车,本来就应当主动接受交警的检查和处理。但他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了逃跑。他的这种行为,是一种逃避处罚的行为,而不是一种自力救济,是一种自主决定的行为,而不是一种被胁迫后的无奈之举。
而且当时陈某是徒步逃跑,警方也选择徒步追赶,不存在驾车拦截、碰撞等暴力执法情形,是在必要限度内的合法执法行为。
陈某摔伤的原因是他跑到河沟护坎上,路面变窄,速度过快导致的。而整个追赶过程中,交警也和他没有肢体上的接触。
所以,把陈某摔伤的原因归咎于交警追赶有失公允。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交警违法执法和他的摔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上诉至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从交警大队的职权,对陈某违法行为紧急处置的合法、合理性进行了详细充分的阐述,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和说理,可以说是家子个人近期看的比较精彩的一篇了,是对长期以来“谁弱谁有理”、“谁伤谁有理”观念的有力回应。相信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类似的判决会越来越多,让社会更加风清气正!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四海为家
谁强谁有理,假如是交警追你摔倒了,受伤了,他们会说因为追你受伤,你必须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