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学捅了100多刀!”沈阳某高校大四学生郝某华,在学校被同学持刀杀害。近日,王某被沈阳中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某与郝某华、张某等4名舍友性格不合,交往比较少。去年9月13日晚,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声称要杀死张某。第二天早上,张某、郝某华等4人找到辅导员,要求把王某调出他们宿舍。
辅导员和王某母亲电话进行了沟通,又给领导汇报以后,建议让王某走读或者休学。9月15日早上,辅导员联系王某母亲,让她尽快来学校处理王某的问题。王某母亲把这件事电话告诉了王某,王某怀恨在心。
当天下午,王某就买了3把水果刀藏在背包里,回到宿舍,预谋杀死4名舍友。但是因为张某等3人始终在一起,他没有下手机会。于是他就到外面去堵截郝某华,等了5个多小时,等到了郝某华。他把郝某华捅到在地,又继续捅刺多刀,将郝某华杀害。事后王某让人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警方到来。
近日,法院判处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郝某华家人经济损失42613.5元。
#家子说法#
这样的脾气、性格,真是谁遇上谁倒霉。说杀人就杀人,实在是太可怕了。现在法院判处他死刑,也算是为社会除一害了,否则的话,这样偏执的性格,将来什么样的危险事情做不出来?
一、判决他死刑的原因。
对于故意杀人的,法律规定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个规定,故意杀人罪确实应当优先适用死刑,在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从宽情节时,再依次考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处罚。
而实践中,基于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原则,对于存在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也是能够不判处死刑就不判处死刑。
在这个案件里,王某杀人以后,让别人报警,自己留在原地等候警察,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也视为自首。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多半会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这里自首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
而这个案件里,王某为报复舍友,买了3把刀,计划杀害4名同学。在校园内杀人,连捅100多刀,这种行为实在是太过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实在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
所以,法院也认为,王某杀人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虽有自首情节,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了他死刑。
不过,这个判决只是一审判决,如果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还有二审。如果二审维持,或者王某不提起上诉,都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到最终王某被执行死刑,可能还需要一点时间。
二、关于4万多元的赔偿。
许多人可能还对这个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感到吃惊,杀了一个人才赔这么点吗?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的原因。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传统观点认为,已经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刑事处罚,精神上的损失已经得到部分弥补。而且,犯罪分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再要求其进行赔偿,很可能没有履行能力,这样社会效果不好。所以,对于刑事犯罪分子,不宜在判决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而从法律上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都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现在判决王某赔偿的部分,只有丧葬费、医疗费等直接损失,加起来40000多元,也就正常了。
其实,由于王某犯罪时已经成年,所以这个债务只能是王某的个人债务,王某作为一个大学生,有什么个人财产可以赔偿的呢?相信郝某华的家人也不是为了获得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能够参与对王某的刑事审判,以免在刑事判决超出意料时,连发言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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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少了,要全部干掉!!起码要干掉主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