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捉奸,他能爬窗坠亡?赔钱!”上海,一男子与情人在酒店开房时,情人丈夫带人捉奸。为了躲避,他爬出窗外,却不慎坠楼而亡,男子家人把情人夫妇、帮忙捉奸的人和酒店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30多万元!
事发当天,男子夏某和情人李某开好了房,正在房间里约会。没想到李某丈夫早就怀疑李某,当天定位了李某的行踪,发现李某在这家酒店,就带了3个朋友逐层搜寻。
等找到夏某和李某所在的6楼后,夏某和李某听到声音,十分紧张,赶紧穿好衣服,夏某打开窗户,看到外面是空调外机,就弄开窗户的限位器,爬出去站在上面。李某关上窗户,拉上窗帘。丈夫进来以后,没发现夏某,正感到奇怪,其朋友却在一楼发现坠楼身亡的夏某。
事后,夏某的妻子和父母告上法院,说如果不是为了见李某,夏某就不会去酒店。而如果不是李某丈夫和朋友捉奸,威胁、恐吓夏某,夏某也不会躲出去。而李某丈夫和朋友不是执法人员,他们逐层找人,酒店却没有制止。六楼的窗户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这些人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家子说法 】
这个案件里,夏某家人要求李某夫妇和李某丈夫的朋友承担责任,与酒店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不同的,所以他们该不该承担责任应该分开来说。
一、李某夫妇和李某丈夫的朋友该不该承担责任?
李某夫妇和李某丈夫的朋友,与夏某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夏某家人只能按照一般的侵权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侵权,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有过错;第二,受害人有损害后果;第三,行为人有侵权行为;第四,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夏某已经死亡,显然存在损害后果。剩下的问题,就是几个人存不存在过错,过错与夏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就过错而言,李某作为有夫之妇,与夏某偷偷约会,这显然是存在过错的。而夏某家人主张李某丈夫和朋友的捉奸行为是对夏某的威胁、恐吓,这究竟算不算过错,家子就不说了,大家觉得是就是,觉得不是就不是。因为这个关系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过错与夏某的死亡之间究竟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不同。
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谁,根据蝴蝶效应,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那么蝴蝶扇动翅膀就与龙卷风之间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
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显然不可能这样,否则的话,因果关系就无穷无尽,无法判断责任归属。因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以一般人可以预料为限。如果一般人无法预料到某个行为可能引发某个后果,则不能任务这个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可以认定。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与夏某约会确实是过错,但一般人不会预料到两人约会会引发夏某坠楼,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李某丈夫和朋友捉奸,不管算不算过错,一般人也不会预料到可能会导致夏某坠楼,所以两者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某夫妇和李某丈夫的朋友不该承担责任。
二、酒店该不该承担责任?
在这里,酒店属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其对其中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而是看酒店有没有做到国家强制标准,符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如果做到这些了,即便有损害,也与酒店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夏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他们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也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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