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追,他能死?赔钱!”广东清远,男子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逆向停在快车道上看

乔一下娱记 2024-05-15 10:18:02

“你们不追,他能死?赔钱!”广东清远,男子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逆向停在快车道上看手机,被执勤人员看到。男子启动摩托车逆行逃离,执勤人员驾驶摩托车追随,男子撞上绿化带死亡,其家属将交警队告上法院,索赔107万余元。

当天的执勤人员是两名辅警,他们按照交警队的安排骑着警用摩托车巡逻。结果发现林某骑着一辆无牌女式摩托车,逆向停在开车道上看手机。执勤人员掉头准备过去劝导林某,没想到林某发现以后,立即启动摩托车沿快车道逆行。

执勤人员见状,驾车追随林某,两车之间保持20多米的距离。林某并未理会,而是加速逆行,准备通过路中间绿化带的路口切线变成顺行。结果在切线过程中,林某撞上绿化带,连人带车飞起落在路上。此时距离执行人员驾车追随刚过去15秒。而当时执勤人员见林某加速逆行后,已决定不再追随,没想到几秒后林某就发生了事故。

事发后,执勤人员赶到现场,拨打120,保护现场。10天后,林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林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的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交警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林某家属把交警队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当天辅警追缉林某的行为违法,交警队赔偿107万余元。

【家子说法】

一、交警队对林某追车是否合法?

1、本案中,驾车追赶林某的是两名辅警。而辅警是没有单独执法权的。

但是,《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辅警的职责包括“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在当时的情况下,林某将车逆行停在快车道上,这种行为无论对林某自己还是对其他人都是很危险的,作为辅警,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但是,林某看到辅警以后,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逆行逃离,这种行为同样是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而且显示林某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辅警驾车试图阻止他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查明真相,都是在劝阻、制止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

2、《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交警确实不能使用驾驶机动车追缉的方式履职。

但是,追缉是指追赶、缉拿,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行为上一般带有拦截、碰撞、逼停等措施。

在这个案件里,执勤人员没有与林某有语言交流,也没有肢体和车辆接触,驾驶的车辆与林某的车辆始终保持20多米的距离,不存在拦截、碰撞、逼停的行为。而且他们只追随了林某的车辆十几秒,时间十分短暂,在发现林某加速逆行后,也主动放弃了追随。

因此,法院认定,执勤人员的行为不属于追缉,并不违法。

二、林某的死亡与交警的追车行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可以成立,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要考虑一般人是否能够预先预见到,也就是一般人都会认为,同样的情况下,通常会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

而在这个案件里,当时执勤人员只是在合理理限度内驱车跟随林某,始终保持20多米的距离,并未采取其他措施,而且在发现林某加速逆行后已经放弃追随。

但是,林某在看到执勤人员以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但未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逆行,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料范围。如果没有他的加速逆行行为,以及其刹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通常情况下执勤人员这种短时间的追随行为并不会导致这种撞击绿化带死亡的结果。

所以,执勤人员的追随行为与林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的死亡是其自身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快车道上采取逆向加速行驶的危险方式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院一审驳回了林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林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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