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被4岁小男孩无意碰到屁股,不服调解,坚持走诉讼,谁给女子那么多自信的?她当场就追上孩子,揪住衣领不让走,孩子挣扎哭闹了一分多钟,事后脖颈还出现明显勒痕。
成年人身体被陌生人碰到,觉得不舒服完全可以理解,可面对一个只有4岁的孩子,可以制止,可以找家长,可以要求教育,为什么非要把一场意外触碰一路升级成现在这样?
事情发生在8月26日中午,地点是长沙一家餐厅。监控里,小男孩从店内往门外跑,结账处过道比较窄,他从两名成年人中间穿过去时,身体和手部碰到了女子的臀部。女子立即转身追出去,随后揪住男孩的衣领,当时还有店员上前劝解,孩子一边哭一边挣扎、蹲在地上,大约一分钟后家长赶到。
真正让事情越闹越大的,是双方对这一下到底该怎么理解。
女子坚持认为自己被“摸了屁股”,男童父母则认为,4岁孩子是在跑动中无意碰到,根本不存在所谓故意行为。双方后来一起看了监控,家长也表示,如果孩子碰到了,可以道歉,但与此同时,他们发现孩子脖子被衣领勒出了伤痕,于是提出一个并不过分的方案:大家互相道歉,事情到此为止。
可女子不接受。
第一次调解时,她拒绝相互道歉;第二次,她要求男童父母书面道歉、承诺管好孩子,并报销77.8元治疗费用,家长把医药费支付了。到了第三次调解,她又提出精神损失方面的诉求,后来调整为要求父母书面道歉,或者夫妻二人与她一起拍三人出镜的道歉视频。男童父母仍然表示可以道歉,但前提是女子也要为孩子颈部受伤道歉。双方就卡在这里。
女子为什么坚决不肯道歉?她给出的理由是,自己只是抓住衣领,孩子脖子上的伤痕是因为“心虚要逃跑”、不断挣扎造成的,所以不是她故意伤害。
这个解释恰恰是整件事最值得琢磨的地方。
一个成年人可以说自己“不是故意造成勒痕”,为什么一个4岁孩子跑过狭窄过道、手碰到别人臀部,就一定要按照“摸屁股”的逻辑追着定性?同样是“无意”,到了自己这里可以成为理由,到了4岁幼儿那里为什么就不能考虑年龄、场景和行为方式?
法律对此其实留了一把很清楚的尺子。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岁的孩子当然不是“什么都不用管”,孩子如果确实造成他人损害,相应民事责任可以由监护人承担;最高法也明确,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可这和把一次跑动中的身体接触直接包装成具有成年人意味的“摸臀”“性骚扰”,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尤其把监控重新看一遍,孩子是在往外跑,从两人之间狭窄缝隙穿过去,左手碰到了女子身体。这样的画面,至少很难仅凭一次接触,就推导出一个4岁幼儿存在成年人意义上的性意图。
家长该不该管孩子?当然该。
公共场所不能任由孩子乱跑,撞到别人、碰到别人,父母一句“对不起”,再把孩子教育好,这是最基本的教养。事实上,这对父母并没有完全拒绝道歉,争议一直是他们要求女子同时为孩子颈部受伤道歉。
那么第三方调解为什么三次都没有把事情按下来?
因为调解不是判决,更不可能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方案。女子坚持起诉,是她的诉讼权利,谁也拦不住;男童父母认为孩子受到伤害,同样有权依法维权。真正到了法院,看的不会是谁声音大、谁视频播放量高,而是监控、行为性质、损害后果以及两边证据到底能证明什么。
但涉及4岁孩子,还有一层不能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换句话说,调解机构面对这类纠纷,除了替两个成年人算谁该给谁道歉,更应该提醒所有参与者:另一边不是普通成年当事人,而是一个依法受到特别保护的幼儿。
女子后来自己也承认,她做自媒体,当然希望有流量,还表示会继续更新此事直到解决。做自媒体没有错,依法起诉同样没有错,可一旦涉及4岁孩子,越是有流量,越应该克制给孩子贴标签。今天网上一句“4岁男童摸臀”传播出去,留下来的可能不是一场普通餐厅纠纷,而是一个幼儿无法替自己解释的网络烙印。
成年人保护自己的身体边界没有任何问题,但边界从来都是双向的。
你有权要求别人尊重你的身体,4岁孩子同样有权不被成年人过度拉扯、不被随意贴上带有性意味的标签。碰到了,可以教育;造成损失,可以依法处理;家长监护不到位,也可以让家长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可真正的维权,从来不是把自己的权利无限放大。
这件事如果最终真的走进法院,倒未必是坏事。让证据说话,让法律把“无意触碰”“监护责任”“成年人处置是否越界”一项项厘清,总比继续在网上互相扣帽子更有意义。
毕竟,一个4岁的孩子,需要学会尊重别人;一个成年人,也同样需要知道,什么叫适可而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