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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一女子在餐厅内称被小孩摸屁股,迅速抓住小孩并要求道歉。但小孩父母表示只

湖南长沙,一女子在餐厅内称被小孩摸屁股,迅速抓住小孩并要求道歉。但小孩父母表示只是奔跑无意识扶了一下,反而孩子还被女子抓红了脖子。民警调解三次无法和解!

8月26日,年轻女子小熊(化名)在商场内餐厅用餐,下午1点左右,小熊女士结束用餐,来到了前台结账。此时她正拿着手机操作扫码,没注意到身后有小孩奔跑过来。

正当她完成付款,向后退了一步准备离开时,突然感觉自己的屁股一热!小熊女士反应迅速,转身却看到一个只有自己腰高的小男孩。

害怕自己误会别人,小熊女士还特地左右看了周围,而当时周边除了这个小男孩,是没有其他人在她身边的。

于是小熊赶忙追上去,还喊小孩站住不要跑,但小男孩可能是受到了惊吓,或者是出于本能,看到有人追自己反而跑得更快,无奈之下小熊只好伸手抓住小孩的肩颈部位,进而控制住对方。

然而小孩虽然被抓住,还在用力挣扎喊叫。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小熊女士左右寻找孩子的父母,却没见到人影。

一大一小两人僵持了许久,小男孩终于控制不住情绪,放声哭了起来。然而,此时小孩的父母却突然出现了。

见大人来了,小熊还没有松开手,而是和对方沟通表示,自己被对方的小孩摸到了屁股,如果不信,可以查看前台监控。

而孩子母亲当即表示可能产生了误会,四岁的小孩不会做那种事情。并且希望小熊可以先放开手,因为儿子的脖子处皮肤都已经被她抓红了。

而小熊依旧坚持自己的说法,孩子父亲看她不肯松手,小孩被吓得不轻,便有些生气,双方一时产生了争执并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检查了前台的监控录像,而在小熊女士后背的角度监控中,的确可以清晰地看到小孩从身后跑过时,伸手触碰到了她的屁股。

但孩子母亲解释称,当时只是因为自家孩子当时是急着吃完饭跑出去玩,一只手里拿着玩具,另一只手空着。而从小熊女士身后跑过去的时候,速度很快,可能只是伸手维持平衡所以不小心碰到了她。

可自己被摸到的事实证据已经摆在眼前,无论对方年纪多大,都不能作为自己被摸的借口。小熊并不接受对方的解释,而是提出需要去派出所,走法律程序处理此事。

无奈之下孩子的母亲向她口头道歉,而且表示小熊也有不妥之处,再怎么着急也不该抓红小孩的脖子,自家孩子也吓得不轻。

但小熊女士表示自己只是为了抓住小孩,并没有主观伤害他的意愿,是小男孩不停挣扎扭动才造成的伤。

双方又一次开始争执不休,小熊表示自己还因为情绪过于激动,影响到了正常呼吸,最终进了医院。

隔天,在民警的调解下,小熊再次明确自己的诉求:一,要求出具书面道歉或者三人口头道歉的视频;二,要夫妻俩承诺以后照看好小孩。

但与此同时,孩子的父母则表示道歉可以,但是也要小熊女士为弄伤自己孩子道歉。小熊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所以不会道歉。

双方又一次僵持起来,最后又以小熊女士产生呼吸问题被送往医院而潦草收尾。截至目前三次调解无果,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人认为小孩年龄小,根本不是故意碰到小熊女士的屁股,日常里人与人之间磕磕碰碰再正常不过,何况对方还是不懂事的孩子,是她太小题大做了。

而有部分人认为放任孩子在公共场合乱跑本就不对,现在惹出了事情还不道歉,反咬一口对方弄伤了孩子,这对父母的处理态度也欠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此事件中,小孩在公共场合奔跑,触碰到小熊女士的身体已是既定事实。无论他是有意或者无意,其父母的确是没有及时管理孩子行为,应当为他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赔礼道歉。

而小熊女士在维权时抓红孩子皮肤,虽然是出于维权意图,但也需要衡量其程度是否合理。如果切实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属于超出合理维权限度,小熊女士则也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补偿和道歉。

那么,你对小熊女士的遭遇有什么看法呢?

素材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评论列表

因此而止
因此而止 4
2026-09-08 08:53
表表连四岁的孩子都不放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