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乘坐地铁,车厢一晃动,他一下没站稳,摔了一跤,不小心又碰到了一个女乘客,女乘客当时就声称自己的腿部无知觉了,吓得大学生赶紧带她去检查,但检查结果显示,女乘客的腿没有一点问题。女乘客却说自己要休养3天,要求大学生赔偿3000元。大学生无奈之下,只好报了警。
检查没事,还要索赔3000元,当大学生听到女乘客说出这样的要求,他就觉得这非常不合理。
先说当时的情况,大学生当时乘坐的是地铁,他站在车厢内,车厢在运转的过程中,发生了晃动,导致他没有站稳,这才摔倒,撞到女乘客的。
他撞到女乘客,这并非是他的刻意之为,他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当时他摔倒之后,就这么不巧,撞到了这个女乘客。
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大学生撞到女乘客之后,也是第一时间致歉,可能他也认为是自己没有站好,这才摔倒碰到女乘客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谁也不愿意,大学生也希望通过道歉,能够让这件事平静地过去。
偏偏他碰到女乘客之后,女乘客就是说她的腿部没有知觉了。
大学生也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一听女乘客说腿没有知觉了,他也很担心女乘客会出什么问题,毕竟他摔倒确实撞到了女乘客的腿。
既然女乘客说她的腿没有了知觉,这就不是一件小事,但大学生也意识到,他是因为车厢晃动才摔倒的,如果女乘客因为他的摔倒而受伤,需要医药费,这件事不应当由他一个人来承担责任。
为了防止后面产生的纠纷,大学生报了警,事情发生之后,大学生也是赶紧带着女乘客去医院检查。
大学生全程都陪着女乘客,女乘客所有的检查费用都是由大学生垫付的。
还好检查结果出来,显示女子的腿部关节没有任何问题。
既然检查结果显示女乘客的腿没有任何问题,这就证明当时女乘客的腿可能就是被撞麻了而已。
看到女乘客的腿没什么大碍,大学生这才松了一口气,准备离去。
结果这个时候,女乘客却提出要求,说她的腿被撞到了,她要休养三天,并且她要大学生赔偿3000元的误工费。
听到这个要求,大学生感到欲哭无泪,明明检查都没有事,凭什么要赔他3000元的费用。
更何况在事情发生之后,他已经陪女乘客去看医生了,也垫付了该垫付的费用,女乘客没有任何问题,就不应该赖上他。
3000元的费用,就已经是大学生一个月的生活费了,要掏这一笔费用,大学生也很心疼。
在他已经尽了该尽的责任之外,大学生还认为,他是在车厢内,由于车厢晃动而摔倒的。
这件事本来就不能全部怪他,在拥挤的乘客当中,谁都有可能摔倒,谁都有可能被碰到,如果一出事情就需要乘客自己承担责任,大学生认为这也不太合理。
如果实在要赔偿这3000元,大学生认为这不应该由他一个人来承担。
更何况他觉得这3000元根本就不应该赔,女乘客检查出来的结果没有问题,完全是可以去上班的,不存在误工一说。
只不过这是女乘客找借口不去上班而已,因为她找借口不去上班,还要别人赔偿3000元,这事情说不过去。
在这件事当中,如果女乘客确实要大学生赔偿,女乘客要证明自己有人身损害,并且要证明大学生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事情发生的原因是车厢晃动,才导致大学生摔倒撞到女乘客的,如果大学生没有玩手机,也尽到了注意的义务,那么可以认定大学生没有过错。
只要大学生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地铁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女乘客若是真想要赔偿,可以找地铁公司协商。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