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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上班,晚上陪领导睡觉”,北京这事儿一出,我盯着屏幕看了半天,心里堵得慌。
“白天上班,晚上陪领导睡觉”,北京这事儿一出,我盯着屏幕看了半天,心里堵得慌。这不是什么职场潜规则,这是明火执仗的强盗逻辑。多少人把这事儿当成“茶余饭后的谈资”,可谁想过,那姑娘当时得有多绝望?这哪里是简单的男女关系,分明是权力在职场里肆无忌惮地“耍流氓”。那些手握一点小权力的领导,真以为自己能只手遮天了?打着工作考核的旗号,行苟且之事,这吃相简直难看到让人作呕。更让人寒心的是,职场里这种事儿,往往都成了“沉默的共谋”。多少受害者因为怕丢饭碗、怕被指指点点,只能咬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公司为了名声捂盖子,旁人为了避嫌装糊涂,全成了施暴者的保护伞。这姑娘敢把这层窗户纸捅破,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更是豁出一切的决心。法律红线摆在那儿,可有些人就是觉得自己的权力能大过天。这种傲慢,必须得有人去治。别再拿“个例”来搪塞了,这事儿如果没人站出来,下一个倒霉的会是谁?你的同事,你的姐妹,甚至就是你自己。这届打工人,没必要为了那点工资,把尊严都给卖了。咱们要是再沉默,那这职场环境,真的就没救了。遇到这种事别怂,该曝光就曝光,该投诉就投诉,法律是咱们打工人的底气,不能让那些滥用权力的人觉得咱们好欺负。遇到这种领导你会怎么做?评论说说你的看法,转发让更多人看到,咱们打工人不抱团真不行!
“白天正常上班,晚上陪领导睡觉!”北京,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入职一家公司以后,男性
“白天正常上班,晚上陪领导睡觉!”北京,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入职一家公司以后,男性领导得知女子没对象,便立刻对女子有了非分之想。我看到这句话的第一反应,不是恶心,是愤怒。第二反应是:这女子,终于替太多人把那层窗户纸捅破了。这件事发生在2024年4月,北京国筹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举报者邓女士刚入职两周,就被董事长卜某盯上。面试刚结束,卜某就直接免了offer流程让她上班。转头第一句话不是谈工作,而是问她"搞对象没有"。从那天起,骚扰就没停过。每天晚上十点准时发消息,从嘘寒问暖变成露骨暗示,步步紧逼。最让人脊背发凉的是他那句原话:"想实现阶级跨越就得跟着我,白天努力工作,晚上好好陪我睡觉。"邓女士明确拒绝过无数次。可对方仗着自己是老板,不仅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进行精神控制。他用"没背景""普通家庭""想进步"这些话戳她的痛处,把骚扰包装成"给你机会"的恩赐。邓女士忍了两周,收集了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最终在公司群里公开一切,然后毅然辞职报警。警方后来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不是说骚扰不存在,而是法律认定需要更严格的证据标准。中国青年报最新调查显示,31.0%的受访职场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这个数字触目惊心。更残酷的是,这其中有六成受害者选择了沉默。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会向单位或法律部门求助。很多人不是不想反抗,是不敢。领导掌握着你的录用、考核、晋升甚至辞退的生杀大权。刚入职的新人尤其弱势。一份工作对普通人来说,是房租、是饭钱、是在城市立足的根本。骚扰者正是看准了这一点。他们把工作机会当成筹码,把权力变成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很多公司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反过来指责受害者"不懂事""太敏感""影响团结"。澎湃新闻的调查更让人寒心。只有7%的单位真正建立并有效运作了反性骚扰防治机制。2025年职场性骚扰诉讼案件同比增长了67%。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女性终于鼓起勇气站出来维权。72%的案件中,企业因为制度不完善、处理流程违规而败诉。这是法律给所有企业敲响的警钟。民法典第1010条早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实施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企业不能再当甩手掌柜。如果对性骚扰视而不见,最终不仅要赔钱,还会毁掉自己的品牌声誉。邓女士的勇敢在于,她没有选择忍气吞声。她用自己的方式,让更多人看到了职场的阴暗面。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每一个站出来发声的受害者,都是在为后来者照亮前行的路。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受害者都像她一样勇敢。但我们可以要求企业和社会,给她们更多的保护和支持。职场不是后宫,工作不需要用身体来交换。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安全、有尊严的环境里工作。那些手握权力就肆意妄为的人,总有一天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北京,哺乳期女员工在办公室使用吸乳器,突然在隐蔽处发现了摄像头,前去找老板理论,
北京,哺乳期女员工在办公室使用吸乳器,突然在隐蔽处发现了摄像头,前去找老板理论,老板却反过来说这是公共区域,她不该在这里处理。赵女士是北京一家单位的员工,在该单位就职已经10多年,对单位非常熟悉和信赖。去年赵女士刚生了宝宝,休了半年的产假,今年刚恢复工作,但还在哺乳期。因为特殊时期的反应不同,赵女士需要定时做一下处理。赵女士上班的地方,平时在办公室的人不多,老板、一个司机、再就是赵女士和另外一位女同事。正巧,在赵女士休产假不久,另一位女同事也生了宝宝,直到赵女士回到岗位,对方还没有回来,所以平时也就只有老板、司机和赵女士三人在办公室。一般情况,只要老板出去,也会带上司机,所以,只要老板不在,办公室就剩赵女士一个人在岗位上。由于哺乳期的特殊原因,赵女士平时都带一个吸乳器,趁一个人的时候进行处理。这天,像往常一样,赵女士又在进行处理,冷不经的抬头,她发现办公室天花板上哪个地方好像不合理。原来她发现了办公室顶上有两个类似烟感报警器的东西,一个在天花板的正中间,没有问题,但窗口上方怎么还有一个?赵女士越看越不对劲,就踩着窗边的一个推柜站上去查看,这一看可把她气坏了。原来这根本不是什么烟感报警器,而是一个摄像头,角度正对着她,赵女士当时就慌了,自己每天在处理的时候,岂不是都被拍了去?赵女士突然感觉单位这种行为很无法理解,就找到老板吴某,她说自己已经在这里工作了10年,却还被这样对待,心里过不去。赵女士对吴某说,办公室现在一共就3个人,大家都知道自己正处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况,也知道她每天一个人的时候会做处理,但还把摄像头对着她的位置,这是什么意思?面对赵女士的委屈,吴某称,办公室是公共区域,不是她进行处理的私人的空间,并且还说安装摄像头是出于对管理的需要,并不是针对赵女士。面对吴某的说法,赵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在这里工作了10年,办公室一共就三个人,大家也都知道她一个人的时候会进行处理,即便出于管理需要,安装摄像头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在这个特殊时期,是不是应该通知她一下,但直到事发,为什么都没有人告诉她?如果她知道了办公室有摄像头,她自己会想办法,也不至于发生这么尴尬的事情。面对调解员的镜头,赵女士一边说明情况,一边委屈的流泪,她说自己就是一个普通的哺乳期妇女,就是做一下哺乳期的处理,让一个摄像头对着自己,拍什么呢?她直言,这种做法让她感到恶心。《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赵女士对哺乳期进行处理,是这个特殊时期女性正常的需求,属于典型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用人单位在明知赵女士会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仍然让摄像头对着她,这种行为已构成对赵女士隐私权中"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属于法律禁止的侵害行为。《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赵女士在办公室窗口旁处理,虽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私密空间",但她是挑了只有一个人人的时候,客观上该区域已经临时具有了私密性,吴某称办公室是公共区域的言论在这个特殊时间不完全具备合理性。窗口上方的摄像头拍摄了赵女士的整个处理过程,属于"拍摄他人私密活动",同时还可能涉及"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最核心的一点是,对此摄像头,赵女士并不知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不得降低待遇或歧视。赵女士也是一个职场妈妈,产假结束了,但给孩子的哺乳还要继续。在一个服务了10年的单位,一个人的时候处理一下哺乳期的特殊问题,她做错了什么?该单位的行为,真的可以用一句“这是公共区域,不是处理个人问题的地方”就可以免责吗?对此,家人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