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占别人车位一夜,第二天傻眼了:四扇车门全出现凹陷,其中至少一扇严重变形,连门都打不开。
更有意思的是,车位主人面对采访直接否认:“我是个文明人,不会干这种事情。”
事情发生在湖州长兴东湖金悦小区。
赵先生自己承认,当时为了搬东西方便,把车临时停进了别人的私人车位。本来只想停一会儿,结果忙完以后忘了挪,一停就是一晚上。
第二天早上,他准备开车出门,才发现四扇车门已经被弄得坑坑洼洼。
汽修方面初步估算,维修、更换配件加钣金喷漆,大约需要五六千元。
这时候,评论区很容易出现一句话:“占了谁的车位,不就找谁吗?”
可问题恰恰在这里。
截至公开报道时,警方还没有锁定嫌疑人。
车位主人乔先生也明确否认自己损坏车辆,所以哪怕双方确实存在车位矛盾,也不能直接推出“车就是他弄坏的”。有矛盾和有证据,完全是两回事。
赵先生占私人车位,这事当然理亏。
私人车位不是看到空着就能随便停。哪怕车里留着挪车电话,也不能把“别人可以联系我”变成“我就可以先占着”。
但另一笔账也得算清楚。
车位被占,可以联系车主,可以找物业,也可以报警协调。可如果最终查明有人为了泄愤故意损坏车辆,那性质就变了。
很多网友盯着“五六千维修费”,觉得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这话也不能说太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确实属于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但汽修店现在报出的五六千元只是维修估价。最终损失多少,还要根据案件中的定损、价格认定等证据确定。
这件事还有个麻烦:监控。
赵先生认为事发区域监控不足,车辆出了问题却找不到人,因此想追究物业责任。
物业负责人则称,这个车位以前就经常被占,物业也提醒过业主规范停车。至于过去出现过的泼茶叶水、车辆受损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和这次事件存在关系。
物业有没有责任,也不能一句“没监控”就下结论。
《民法典》要求物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但具体到这辆车,仍要看物业合同、安防措施和日常管理有没有明显过错。
所以这事真正值得讨论的,其实就一句话:
占别人车位,有错;车被人故意弄坏如果查实,同样要追责。
不能因为前一件事理亏,就默认后一件事“活该”。
至于四扇车门究竟是谁弄坏的?
现在谁都别替警方破案,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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