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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乳源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男子在自家承包的林地上大规模采伐杉木,采伐面积约

广东乳源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男子在自家承包的林地上大规模采伐杉木,采伐面积约 2 公顷,后经人举报被警方抓获。当事人提出,山林是自己承包经营,不理解为何不能砍伐。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地块处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且案发后没有开展生态修复,综合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2018年下半年,翁源县居民袁某准备从承包山林中采伐林木出售。袁某没有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罗某等工人进入新江镇太坪村社背组“莲花礤山”作业。

又找司机把砍下来的木材运走销售。鉴定结果出来后,数字远超一般零星采伐,涉案面积441亩,林木蓄积869立方米。

事情没有停在砍树和卖树上。袁某案发后开始对采伐地复绿,后来补植林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长势良好。2020年1月9日,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经过。

2021年1月28日,翁源县人民检察院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时既认定无证采伐数量巨大,也把自首和复绿情况纳入量刑考虑,最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同在韶关,始兴县还有一个更容易让林地经营者误判的案例。2018年8月,温某收购司前镇“南木坑”山场经营,并不是没办手续。林业部门批准温某采伐杉木商品材蓄积1206立方米、硬阔类商品材94立方米。

2021年1月,温某雇工开始采伐。到同年2月,温某已经知道实际采伐量超过许可范围,却仍让工人继续作业。2021年10月,始兴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区别很明显。袁某的问题是没有取得许可证,温某的问题是有证却超过许可数量。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内容采伐。

第五十七条又明确,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许可证。承包权解决经营和收益问题,并不等于采伐数量、地点可以自行决定。

2021年7月至9月,浈江区廖某文、许某成购买相邻两块林地上的桉树。两人只通过其中一名林木所有人办理了一块林地的采伐许可证,施工时却把相邻另一块未获许可林地的桉树一并砍掉。经查,超出许可部分立木蓄积53.7立方米。

许某成于2023年7月20日主动投案,廖某文于8月1日投案。2023年12月8日,浈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廖某文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许某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5000元。

这些公开案件把问题说得很具体。山林属于自己承包经营,不代表可以跳过审批;已经拿到采伐证,也不能换地点、超数量施工。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到20立方米以上可认定为数量较大,达到该标准五倍以上可认定为数量巨大。

对林地经营者来说,真正应该在动锯之前确认的,不只是树归谁,还包括许可证有没有办、批准砍多少、具体能在哪一片林地施工。

信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