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得好!”广西贺州,21岁男子网恋了一名少女,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奔现了。之后男子多次将少女带回家中发生关系,少女全程自愿,但因为没做安全措施,少女意外怀孕了。少女的父母得知后,立即报警抓了男子,然后带着少女去做了人 流。男子感到十分委屈,坚称二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但他的意见并未得到采纳,法院判了男子5年4个月有期徒刑后,男子又被少女的父母告上法院,索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和1万元医疗费。
据悉,男子陈某在2年前通过网络认识了少女童童(化名)。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便互加了微信好友,此时陈某才知道童童才上小学。
可即便如此,陈某还是没有放过童童,他利用童童心智尚未成熟,竟诱骗童童与他奔现,并发生了关系,之后更是以男女朋友相处。
在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10多天内,陈某多次带着童童回家过夜,并多次发生关系。
之后不久,童童时常感觉浑身难受,以为自己是生病了,于是告知了父母。父母也仅仅以为童童生病了,可带她去医院一检查,父母瞬间崩溃,童童竟然怀孕了。
这样的结果让父母又惊又怒,在反复追问之下,童童才忐忑地说出自己与陈某交往的过程。
得知真相后,童童的父母直接报了警,同时向医院求助必须拿掉孩子,否则童童的一生都要毁了。
警方受理案件后对陈某进行了传唤,陈某也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与童童交往的过程,并多次明确表示二人是自由恋爱,且自愿发生关系的。
警方从陈某与童童的聊天记录中获悉,陈某是知道童童才上小学的,也知道童童的真实年龄才12岁。
之后,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强 J罪,对其提起公诉。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 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 J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幼女的年龄条件,那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发生关系,都不会影响强 J罪的成立。
更何况,陈某是明知道童童才12周岁,未满14周岁,他仍利用童童尚未成熟的心智,诱惑童童发生了关系,这种行为实在可恶。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4个月。
刑事案件落幕后,童童的父母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物质损失1万余元,以及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为他们带着童童去做了人流,产生了医疗费和误工费、交通费等,而且因为陈某的行为,导致童童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伤害,所以必须要陈某付出代价。
对于童童父母主张的实际损失,这在法律上的确会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予支持。
不过在刑事案件中有个特例,就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强 J、猥 X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 J、猥 X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童童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童童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物质损失1万余元,同时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万元。
最后,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愿发生关系就不算强 J”,这如果用到14周岁以上少女身上,的确有效,但对于不满14周岁的少女,是无效的。
14周岁是我国法律界定幼女的重要年龄红线,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视为不具备性自主辨识能力,无法独立判断性行为的危害与后果的年龄。
因此,不需要去评价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关系,一律认定为强 J罪。
这起事件的发生,其实作为父母也有责任,童童还在上小学,就让她过早的接触网络,而且没有人看管,这就会导致心智单纯的童童很容易被网络上的陌生人哄骗,后果要么被骗了钱,要么被骗了身子。
因此,作为家长一定要对孩子做好性教育,同时要限制孩子过早接触网络,以防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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