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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男子在出租房门口,与浓妆艳抹女子聊天,警方认为两人形迹可疑,将双方带回

甘肃兰州,男子在出租房门口,与浓妆艳抹女子聊天,警方认为两人形迹可疑,将双方带回调查,认定男子付给女方 100 元现金构成嫖娼,遂对男子处罚款 500 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表示钱是自己掉地上被对方捡走,法院会如何判决?

郑吉收到处罚决定后,心里一直不服。500 元不算多,可郑吉觉得这件事一旦认下,性质就变了。郑吉说,事发当晚自己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一带找出租房。

走到一处院落附近时,身上现金和彩票掉了出来,其中一张 100 元被郭渔捡走。郑吉坚持认为,这不是所谓嫖资,更不是主动给钱交易。

派出所的说法完全不同。当晚 20 时 30 分左右,民警彭军和协警沈宏在张苏滩区域巡逻,接到一名男子口头报警,说附近巷道有人招嫖拉客。民警赶过去后,没有在报警地点发现相关人员,随后继续在周边院落查看。

巡查到 144 号院一楼第三间房附近时,民警见到郑吉和郭渔。两人互相说不清姓名,房间陈设也很简易,民警认为情况可疑,便将双方带回雁园路派出所调查。

到了派出所,案件很快被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办理。承办民警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并向郑吉、郭渔送达权利义务告知材料。派出所根据两人的陈述和现场情况认定,郑吉向郭渔支付 100 元,正准备发生不正当关系时被查获。

虽然事情没有真正完成,派出所认为原因是民警及时到场,并非郑吉和郭渔主动放弃,所以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行为。

处罚作出前,郑吉曾在告知笔录上表示不陈述、不申辩。第二天,派出所没收郭渔处的 100 元,又分别对郑吉、郭渔作出罚款 500 元的处罚。

郑吉后来交了罚款,可越想越不甘心,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复议后维持处罚,郑吉又把雁园路派出所和区政府告上法院。

庭审中,郑吉提出三个理由。郑吉说 100 元不是给郭渔的钱,而是自己掉落后被郭渔捡走。郑吉还说,民警将郑吉和郭渔带回后,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自己患有胃溃疡、肾盂肾炎、颈椎增生等疾病,没有按时吃药,身心难受,只能按民警要求签字。郑吉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也有问题。

雁园路派出所不认可郑吉的说法。派出所表示,民警查获现场时,郑吉和郭渔已经承认存在违法行为,还请求民警不要处理。

回到派出所后,郑吉和郭渔在询问中再次讲述经过,案件在 24 小时内办结,询问期间没有逼供、诱供,也没有郑吉所说的暴力取证。派出所还强调,郑吉和郭渔态度较好,愿意认罚,所以才按情节较轻处理,每人罚款 500 元。

区政府则抓住起诉期限提出抗辩。区政府说,复议决定已经送达郑吉,郑吉到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法院不应再审。

这个问题看着不起眼,却很关键。行政诉讼中,收到复议决定后,公民一般应在 15 日内起诉,超过期限,案件可能连实体内容都进不了审查。

法院核对材料后发现,区政府 4 月 15 日向郑吉送达复议决定,郑吉 4 月 23 日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日立案,并未超过期限。这样一来,案件继续审查,焦点回到派出所的处罚是否合法。

法院没有否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依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派出所均可决定。本案中,雁园路派出所作出的正是 500 元罚款,从主体权限看,并没有越权。

真正让案件发生变化的,是卷宗里的一个顺序问题。法院审查发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先向郑吉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之后才把拟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也就是说,处罚意见还没有经过内部审批,就已经提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不是只看结果,程序也要按法定步骤来。处罚金额再小,告知、审批、决定这些环节也不能倒着走。

法院认为,雁园路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也缺乏基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雁园路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郑吉没有因为一句 “钱是掉的” 直接赢下事实争议,案件真正的突破口,是派出所执法程序出了问题。

信源:网易新闻《兰州男子称百元掉落被捡,被认定嫖娼罚款 500 元起诉,因程序违法处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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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05:14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雁园路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