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规定低于12万不能作网约车,专家:与公平竞争相悖】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内蒙古赤峰市的陈诚(化名)向记者反映,他4月初以98000元购入一辆新能源汽车,计划从事网约车营运。在已考取网约车驾驶员证,去办网约车运输证时,却因为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2万元被拒。
陈诚告诉记者,当地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拒绝为他办证,要求车价不得低于12万元,依据的是赤峰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即市政府发布的《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2〕73号)。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5年的备案审查工作中提出,对网约车设置价格准入的门槛,属于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件的情形。陈诚据此对当地的做法提出了质疑。
6月10日,赤峰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日前已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的来函,要求他们对相关条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就包括网约车车辆12万元准入这一项。6月8日,市交通运输局已向赤峰市人大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报和座谈,“我们正在研究借鉴已经修订城市的先进经验,下一步将请示市政府,推动网约车管理规定修订”。
记者检索发现,不止内蒙古赤峰,全国多地也设置了网约车的车辆价格准入门槛,不少地区仍在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认为,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对网约车准入价格做出规定,会造成市场准入门槛的抬高,部分车主因此受到影响,失去自由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与2024年8月1日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相悖。
孙晋表示,实际早在2016年7月,国务院34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就提出,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审查标准中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不得出台。之后这项制度不断细化,据孙晋观察,“很多地方的自我审查没有做到位。”(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