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甸,阿贤和几个朋友酒后相约去电鱼,阿贤操作电鱼机时未确保断电,便将带有电网的兜子递给小罗,小罗触电后,倒在水里,次日凌晨,小罗经抢救无效离世。阿贤等人赔偿135000元,阿贤因过失致人 死 亡,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信息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封面新闻)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天刚黑,阿贤和小迪、小罗几个朋友,刚从饭馆里出来,脸都红扑扑的,显然是喝了不少酒。 小罗晃着身子,突然一拍脑门,说今晚的宵夜还没着落,要不咱们去电鱼吧,新鲜又好吃。 几个人一听,觉得这主意不错,就找来电鱼机,扛着就往小河沟跑。 到了地方,阿贤熟练地打开电鱼机,把网兜伸进水里,很快,就捞上来几条鱼。 小罗在一旁,看得眼馋,也想试试,阿贤也没多想,随手就把还连着电的网兜,递了过去。 小罗刚碰到网兜的铁圈,人就像被定住了,直挺挺地倒进了水里。 阿贤几个都吓傻了,把小罗从水里拖出来,只见他脸色惨白,嘴唇发紫,已经没了气。 几个人慌了神,赶紧把小罗抬上车,送去救治。 到后,又是心 肺 复 苏,又是打强 心 针,小罗没能醒过来。 到了次日凌晨两点,小罗被宣布人已经没了,小罗就这样走了。 阿贤几个,一个个像霜打的茄子,谁也不说话。 过了几天,小罗的家人,找上门来,哭着要讨个说法。 阿贤几个,也是悔得肠子都青了,早知道会这样,怎么也不会去电鱼。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经过一番协商,阿贤他们几个,一共赔了135000元,给小罗的家人。 这笔钱,对于阿贤他们来说,也不是小数,但比起失去朋友的痛苦,钱又算得了什么。 赔完钱后,阿贤他们几个知道,这件事还没完,法律不会放过他们的过失。 果然,没过多久,阿贤就收到了传票,说他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阿贤心里那个悔,他怎么也没想到,一次酒后的冲动,会闹出这么大的事来。 阿贤等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和责任呢? 阿贤在未确保电鱼机断电时,将带电网兜递给小罗,致其触电后离世,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贤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电鱼机,是危险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 阿贤,作为操作电鱼机者,在未确认断电的情况下,将带电网兜递给小罗,存在明显疏忽大意。 他应当预见,电鱼机带电可能引发触电,却因疏忽,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小罗触电胡离世,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责任承担上,该如何划分呢 ? 阿贤,是直接导致小罗 死 亡 的行为人。 他未确保电鱼机断电,将危险物品交予他人,违反了基本安全操作规范。 小罗的离世结果,与阿贤的违规操作紧密相连,阿贤,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罗等人也参与电鱼活动,但触电的直接原因,是阿贤未断电的递网行为,不能减轻阿贤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阿贤等人赔偿135000元,是对小罗家属的经济补偿,属于民事赔偿责任。 在量刑时,考虑到阿贤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2025年5月9日,判决阿贤因过失致人 死 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主要信源: 贵州一男子下河电鱼致朋友触电身亡 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一年 2025-10-26 15:15·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