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买了一套二手房,不想刚搬新家第一天就遭遇“开门黑”,前物业公司堵门催收两年前的物业费,张口就要2900元。男子懵了:“我才住进来啊!” 物业却称“这钱跟房子走,找不到前房东就找你”。男子断然拒绝,认为物业该去起诉原房主。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7月21日报道,李明(化名)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工程师,为工作调动便利,于2025年3月以约109万元购入临平区某小区一套80平米二手房,满心期待开启杭州新生活。 而前手房东则是一名62岁的退休教师钟慧,在小区居住期间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奥声物业的服务颇有微词,该物业公司的服务期约三年,后退出小区管理,但仍在小区内设点追缴历史欠费。 很快,李明就完成了房屋过户交接,怀揣对新家的憧憬。 然而,就在搬入当日下午,一阵急促的敲门声“邦邦邦”打破了新居的宁静。门外是奥声物业的工作人员,声称该房屋拖欠了2023年全年的物业费,共计2900元,要求李明立即缴纳。 李明对此感到震惊与不解:“我才第一天住进来,怎么会欠2900块?” 工作人员解释该费用是前业主遗留的欠款。李明当即拒绝支付,并明确告知对方应向前业主钟慧追讨。 他随后联系钟慧,钟慧回复确认自己确实欠缴2023年一年物业费,并强调两点理由:1)奥声物业服务期间小区管理混乱,尤其提到“垃圾成堆”;2)小区内“百分之八十以上”业主都拒交物业费。 她同时告知李明,奥声物业目前对历史欠费提供“打对折”约六七折的缴费方案,折算下来其欠费已无需再缴。 李明以为此事就此了结。 然而,2025年7月16日,奥声物业工作人员再次登门催缴。此次对方提出一个说法:“物业费是跟着房子的”, 因无法联系上或向前业主追讨无果,故只能向现业主李明主张。 李明深感不合理,认为物业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前业主追偿,自己只应从2025年实际入住起承担后续物业费,并坚持物业应起诉前业主而非骚扰他。 记者介入后,联系了前业主钟慧。钟慧重申了对奥声物业服务质量的强烈不满,解释了小区普遍欠费的背景,并明确表示自己只欠一年费用且愿意按当前物业提出的折扣方案解决。她承诺会自行与物业沟通处理。 物业工作人员在得知钟慧愿意处理后,明确向李明和记者表示“不会再找李先生收物业费了”。 对于钟慧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物业方在后续回应中予以否认。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这2900块的物业费,物业该找谁要?是前房东钟阿姨,还是新业主李明?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合同具有相对性,物业费是“人”的债,不是“房”的债。简单说,谁签合同,谁负责。 钟阿姨当年买房,和奥声物业签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双方是奥声物业和钟阿姨以及当时的其他业主。物业提供了服务,无论好坏,该收钱的对象是接受服务时的业主钟阿姨。 物业公司说“物业费跟着房子走”,这更多是催收话术,没有明确法律支撑。在李明买了这套房之后,不等于原主人钟阿姨的债务就自动“过户”给新房主李明了。 新业主李明和奥声物业之间,从头到尾没签过任何合同,他享受的是“当前”服务,不是“历史”服务。 2023年服务时,房子的主人是钟阿姨,服务的对象也是她。李明2025年才入住,享受的是新物业的服务,他只对2025年及以后他实际享受服务的时间段负责。 除非李明在买房时,白纸黑字和钟阿姨约定“我帮你承担之前的物业费”,或者他明确向物业表示“这钱我认了”,否则,钟阿姨的旧债,法律上和李明八竿子打不着。物业不能强行把债扣到新房主李明头上。 奥声物业唯一正确的追债对象就是前业主钟阿姨。如果联系不上或者她不交,物业应该做的,是收集好合同、服务记录、催缴证据,去法院起诉钟阿姨,要求她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欠款。 2、前房东钟阿姨说物业服务太差,垃圾成堆,所以不交或少交,这理由站得住脚吗?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前房东钟阿姨不能随便以“服务不好”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但如有证据证明奥声物业在服务过程中确有严重瑕疵的,钟阿姨可以抗辩要求减免相应物业费用。 但谁主张,谁举证,钟阿姨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如钟阿姨可以提供当年照片、视频、多次向物业或业委会或社区投诉的记录、相关部门的处罚通知、新闻报道等证据。 本案告诉我们,买房时务必在交易前亲自或通过中介查询物业欠费情况,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哪方承担交割前的物业欠费。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因为买房破产了,你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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