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山东临沂,一菜贩的蒜袋意外散落街头,本以为路人是帮忙捡拾。不料,路人不是帮忙,而是蜂拥哄抢,有人整袋扛走,有人怀里猛塞,任凭菜贩子喊破嗓子,抢蒜者无人回头。网友感叹:散落的是大蒜,崩塌的是人心。 7月21日,百姓关注报道了一起让人寒心的事情,引发网友热议。 48岁的菜贩张强(化名)常年往返于兰陵县与寿光蔬菜批发市场。 事发当天,他驾驶农用三轮车运送好几十袋袋大蒜路过一个路口,因避让车辆急刹,导致20余袋大蒜滚落路口。烈日炙烤下,麻袋破裂,蒜瓣散落满地。 此时,路口陆续聚集人群。目击者回忆:“起初只有两人捡拾,但当有人扛起整袋蒜狂奔时,人群瞬间失控。” 十余名路人加入哄抢:有人撕开麻袋塞入背包,有人骑电动车载蒜逃离。张强嘶吼阻拦,反被推搡倒地。十分钟内,路面只剩零散蒜皮。 张强无奈报警,在警方协助下,被路人抢走的大蒜悉数追回。 对此,有网友说,烈日底下,人家货主嗓子都喊劈了还在那猛塞大蒜?装什么无辜!这就是土 匪行径!‘法不责众’?那更要揪出几个狠罚,看谁还敢抱侥幸心理! 有网友说,哄抢定‘聚众哄抢罪’听着厉害,可现实中几个人因此坐牢了?往往是追回财物了事。违法成本这么低,下次掉一车西瓜试试? 也有网友说,今天能对一袋蒜‘不拿白不拿’,明天就敢对更大的漏洞‘不钻白不钻’。规则的口子,往往是从最不起眼的地方撕开的,必须严惩。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路口抢蒜,是“捡便宜”还是“违法犯罪”? 抢蒜者可能会辩解,“东西掉地上没人管,谁捡到算谁的”、“我就拿了一小把,值几个钱?犯得着上纲上线?”、“大家都拿,法不责众”。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张强作为大蒜的所有权人,即使货物散落,只要他本人在现场竭力守护、呵斥,就表明他对财物仍保持着实际的控制和支配意愿。大蒜不是被遗弃的垃圾,而是暂时脱离运输工具的“有主物”,任何人都不得对大蒜进行哄抢。 即便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结合《民法典》第314条,路人在拾得后也有义务归还或送交公安,何况大蒜还不是遗失物,只是掉落物而已。 本案中,张强在现场大声阻止,抢蒜者对此心知肚明。他们不顾货主反对,公然动手拿走,这行为性质就变了,这叫“公然夺取”!法律上,这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还很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关键点在于:聚众、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兰陵路口的情形,十几人一拥而上,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夺走张强的大蒜,完美“契合”了这几个要素。 有人辩称“就拿了一点,不值钱”。 首先,哄抢罪看的是整体造成的损失,张强损失了20多袋,价值几千元,并非只看个人拿了多少。 其次,即使单个人拿的少,如果情节恶劣,比如推倒货主、态度嚣张,也可能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定性为“抢夺”或“寻衅滋事”进行拘留、罚款。 法律不会因为“小偷小摸”就完全放过,“法不责众”更是违法者的幻想。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 “大家都拿”不是护身符,“别人抢我也抢”是最糟糕的借口。法律追究的是个体行为。参与了哄抢,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监控、目击者都是锁定个体的证据。不能因为人多,就认为违法成本降低了。 因此,路口哄抢大蒜的行为,绝非简单的“捡便宜”,其核心是在明知有主且被反对的情况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已触碰法律红线,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2、旁观者不制止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公民有法定义务必须制止违法犯罪或救助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围观者的沉默,从法律角度看,不构成违法行为,不会因此被罚款或坐牢。 我们谴责冷漠,呼吁见义勇为,这是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但道德义务不等于法律义务。要求路人冒着被围攻的风险去制止一群哄抢者,法律上并不现实。 因此,对哄抢现场沉默的围观者,现行法律确实无法管。法律只能鼓励而不能强制他人见义勇为。旁观者们的责任主要在道德层面,真正需要法律严惩的是那些主动伸手抢夺的人。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法不责众?殊不知,贪小便宜,吃大亏!”山东临沂,一菜贩的蒜袋意外散落街头,本以
洋仔说法
2025-07-22 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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