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烧烤店老板自掏腰包在店外人行道上放了免费矿泉水,专门给环卫工等特殊人员解渴,也当个小宣传。不料,一路过女子无视标识,竟拿矿泉水哗啦啦冲脚。结果水流一地,她起身脚下一滑,“哐当”摔了个结结实实,尾椎骨生疼,手机也摔了。视频上网,网友直呼:“活该”! 据悉,35岁蒋明(化名)出身农村,早年务工攒钱开了一家烧烤店,因目睹环卫工夏日酷暑中工作,自2023年起在店门口设置 “爱心矿泉水免费取用点” ,年均投入7000-8000元,既为公益亦作店铺宣传。 事发当日,35岁林小雅(化名)可能是附近写字楼职员,知道烧烤店有免费的水,遂步行至烧烤店区域休息,顺便喝口水。 林小雅行至蒋明烧烤店门口,感觉脚上有些脏,见堆放矿泉水,无视标识,即取一瓶冲洗脚部污垢。 冲洗过程中水流至地面,林小雅起身时不慎滑倒,造成尾椎骨挫伤及手机损坏。过程被路人拍摄上传网络,引发热议。 蒋明接受采访称,设置饮水点两年,首次遇此情况。白天店铺歇业无法监管,但初衷是为真正需要的人提供便利,愿继续坚持公益。 有人说,这大姐真是绝了!人家写明了给环卫工解暑的水,她倒好,当洗脚水使!这不是占便宜没够吗?摔这一跤,我看是现实版的‘现世报’,一点不冤! 有人说,免费不等于无主,更不等于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写得清清楚楚是给特定人群喝的,她无视规则,擅自挪用,本身就错了。摔跤是给自己上了堂生动的‘公共道德与安全意识’课,代价自己付。 也有人说,女子错是肯定错了,摔了主要怪自己。不过…老板放水是好心,但水放地上,万一有人不小心洒了或者小孩玩水,也可能滑倒吧?虽然‘洗脚’想不到,但贴个‘小心地滑’的提示,是不是能更周全点?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看待? 1、烧烤店主蒋明不应对林小雅的滑倒受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核心是要求他们对场所内或活动范围内潜在的、可预见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遭受损害。 本案中,水点设置在店外的公共人行道上,并非烧烤店日常营业的经营区域,烧烤店白天歇业。蒋明在此设置公益取水点,其行为性质更接近于“好意施惠”,而非经营或管理一个特定的“公共场所”或组织“群众性活动”。 蒋明对公共人行道的控制力极其有限,也无法预见路人会将用于饮用的矿泉水大量倾倒在地面用于洗脚。洗脚显然超出了矿泉水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也远远超出了善意所能预见的风险范畴。要求蒋明预见并防范这种极端滥用行为产生的风险,是对其注意义务的过度苛求。 因此,蒋明在此公益取水点设置上,不构成《民法典》第1198条意义上的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 要求他对因他人明显不当使用公益物资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承担责任,缺乏充分法律基础。 2、林小雅滑倒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该自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林小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理解并尊重“免费取用”的公益性质及标识提示的服务对象和用途,其擅自取水用于洗脚,是对资源的滥用。 林小雅将大量液体倾倒在地面用于洗脚,本身制造了明显的湿滑危险源,在湿滑地面上起身,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 林小雅的行为虽然并非追求伤害结果的“故意”,但明显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将饮用水大量倾倒在地面制造湿滑环境这一核心行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性质。 她的行为是导致湿滑地面和滑倒的直接、主要原因。 因此,林小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应当自担风险。 本案告诉我们,公益行为虽不直接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但在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义务边界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法律应避免让善心者因他人的不当行为而“流血又流泪”。 对此,大家怎么看?
报应来的太快了!湖南,一烧烤店老板设立安心冰箱,免费提供矿泉水,可没想到,有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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