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网约车司机某夜提前收工,推门瞬间灯灭,而妻子被五花大绑在床上,昏迷不醒。没等反应,陌生男子手持一把尖刀抵住司机的喉咙。殊死搏斗中,凶手竟突然停手找眼镜,司机侥幸逃出求救。调查后,凶手竟是妻子的同事,患有抑郁症,理由更是荒唐,不为财色,只为拍一张妻子“害怕的照片”存在手机里,好在自己“犯病”时看着解气!医生证明他作案时脑子是清醒的,得负全责。 据悉,吴洋是一名勤恳的网约车司机,与在郊区某电子设备厂流水线工作的妻子李婷,共同在上海打拼。 两人租住在工厂附近的老旧小区,生活虽不宽裕但充满希望。 李婷的同事陈波,是厂里的设备维护工程师,月薪远高于李婷,看似光鲜,却长期承受着高强度工作压力,并患有抑郁症。 2024年10月14日,一个看似平常的夜晚,因设备故障工厂临时取消了李婷的夜班。晚上8点多,李婷与刚送完一单的吴洋通电话,告知自己“已出门上班”。恰巧吴洋当晚接单不顺,决定提前收工。 当他骑着电瓶车拐进熟悉的小巷,却瞥见妻子声称已骑去上班的助动车仍停在门口,家中窗户透出灯光。一丝不安掠过心头,吴洋推开了家门。 就在门开的瞬间,客厅灯光骤灭!借着门外微弱的光线,吴洋惊恐地发现,妻子李婷被捆绑在床上,双脚悬吊,口部被堵,已然昏迷!房间内一片狼藉,衣物、物品从敞开的行李箱中散落一地。 吴洋脑中一片空白,以为妻子已遭不测。未及反应,一只冰冷的手从背后死死捂住了他的嘴,紧接着,锋利的刀刃狠狠划过他的脸颊! 吴洋事后回忆,“两刀几乎同时袭来!我凭着本能死死抓住他持刀的手腕,”搏斗中,他脖子受伤,在体力即将耗尽之际,他听到袭击者焦躁地问:“我的眼镜呢?!” 趁袭击者分神寻找眼镜的刹那,吴洋拼尽最后力气冲出家门,扑向隔壁邻居求救,而头戴头盔口罩的陈波,则早已消失在夜色中。 经鉴定,吴洋构成轻伤,李婷为轻微伤。 陈波向警方供述:他认定李婷曾在车间嘲讽他“干活累死活该”。这句被他严重曲解的话,如同魔咒般日夜折磨着他。为了“化解内心的愤怒和焦虑”,他萌生了一个奇怪的念头:潜入李婷家,将她捆绑,拍下一张她极度恐惧的照片,存在手机里。工作时想到她说的话就看看照片,“心里能舒服点”。 为此,他精心准备了水果刀、电线和绳索,却“聪明”地故意不带自己的手机,计划用李婷的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自己,再删除她手机里的记录,“这样就没人知道了”。 然而,计划被提前回家的吴洋打断,才有了此前一系列慌乱的行为。 有人说,陈波患有严重抑郁症,这意味着陈波可能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司法精神鉴定已明确指出,陈波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具体表现为“易怒、多疑”。关键在于鉴定结论确认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意味着,专业评估认为,尽管陈波有抑郁症状,但在实施捆绑李婷、持刀伤害吴洋这一系列行为时,他知道闯入他人住宅、捆绑他人、持刀伤人是犯罪,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和恐惧,否则不会计划删照片、伪造现场。 且他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即李婷、周密的预备、连贯的行为步骤,甚至在搏斗中能因“找眼镜”而短暂分心,这些都显示其行为是在其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非完全失控。 他能清晰地解释动机的逻辑链条,即自认受辱、拍照泄愤、计划执行,恰恰说明其思维具有目的性和连贯性。 检察院认为,陈波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抑郁症诱发了犯罪动机,但未达到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故依法不能成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本案中,陈波的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 结合《刑法》第245条规定, 陈波未经允许,擅自闯入李婷、吴洋夫妇的住宅,这是其后续犯罪行为的基础,此罪保护公民住宅的安宁权,陈波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结合《刑法》第238条规定,陈波使用绳索、电线等工具,违背李婷意志,将其捆绑在床上,使其身体自由完全受限,时间虽可能不长,但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合《刑法》第234条规定,陈波持刀划伤吴洋面部及颈部,致轻伤,并在控制捆绑李婷过程中造成其轻微伤,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故意态度,已达到追诉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陈波的一系列行为包括侵入房间、拘禁李婷以及伤害吴洋、李婷具有紧密的时空连续性和目的关联性,均服务于其“拍照泄愤”的核心目的,通常视为牵连犯或吸收犯处理,或择一重罪判处。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上海,一男子夜班提前4小时收工回家,发现本应上晚班的妻子,电动车停在门口,家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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