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一男子因不满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将怨恨对准了主审法官。事发前三个月,男子

洋仔说法 2025-07-22 15:09:25

上海嘉定,一男子因不满离婚财产分割判决,将怨恨对准了主审法官。事发前三个月,男子大闹法庭,踢门咆哮、拦车,滞留未成年家属在法庭,还扬言要教训法官,被拘留五天。男子出来后,悄悄跟踪法官下班,摸清了住址,揣着双刃匕首和单刃短刀,开车直扑主审法官家门口。他死命捶门,隔着门缝嘶吼要与法官同归于尽。报警后,警方火速赶到将其制服,搜出凶器。男子因持凶器上门恐吓法官,被认定情节极其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八个月。   据悉,张某(化名)与前妻朱某(化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而其向前妻支付房屋折价款45万元。   协议达成后,张某与前妻领了离婚证,但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前妻支付折价款。前妻一气之下,将张某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合法有效,遂判决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前妻支付折价款。   张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张某继续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生效判决。   2024年8月20日,张某的愤怒首次公开爆发,他冲进南翔法庭,像一头失控的困兽,疯狂踢踹门禁,在走廊里咆哮怒吼,甚至试图阻拦进出法庭的车辆。更令人揪心的是,他将年幼的家属独自留在法庭角落,自己则高声叫嚣着“让法官出来!”、“我要他好看!”等威胁性言语,法庭秩序瞬间陷入混乱。   法庭当即启动应急预案,增派法警到场稳控。面对劝阻,张某充耳不闻。公安机关介入后,因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然而,惩戒并未熄灭张某心中的怒火,反而如添了一把干柴。被释放后,他并未反思,而是将矛头彻底指向了主审法官。他开始在法庭外蹲守,悄悄尾随法官下班,经过数日的秘密跟踪,竟成功摸清了法官的家庭住址。   2024年11月9日,一个普通的周末傍晚,危险骤然降临。张某驾车抵达法官所居住的小区。他怀中揣着一把令人胆寒的双刃短匕首,口袋里还藏着一把单刃短刀。他径直上楼,站在法官家门前,开始持续、用力地敲击房门,声音在安静的楼道里显得格外刺耳。   当门内传来询问声时,张某隔着门厉声吼道:“你给我出来!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我们同归于尽!”门内的法官惊骇万分,立即反锁房门并报警。   警方介入后,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立案侦查,经由检察院审查后,对张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均属于情节恶劣情形。   本案中,张某并非空手前往,而是携带了双刃短匕首和单刃短刀,这两件物品在法律上属于管制刀具,具有极强的攻击性和杀伤力。   张某携带凶器本身,就使其口头上的“同归于尽”威胁具备了转化为现实暴力的高度可能性。这远非一般的口头谩骂或虚张声势,而是将抽象的威胁具象化为随时可实施的致命行动,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难以摆脱的心理强制和现实恐惧。   张某持续用力敲击法官家门,在相对封闭、私密的住宅楼道内厉声吼叫“同归于尽”,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攻击性和侵入性,营造了一种孤立无援、无处可逃的恐怖氛围,对门内的法官及其家人形成了直接、即时的心理压迫。   而且,张某针对的是依法履职的法官,身份特殊,他并非张某的私人仇敌,而是代表作出裁判的司法人员。张某的行为,直接源于对法官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的不满和报复。   张某的目的并非解决私人恩怨,而是意图通过暴力威胁迫使司法人员屈服,否定生效裁判的效力。如果容忍这种行为,将严重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安全性的信心。   期间,张某通过非法跟踪获取并闯入这一空间实施威胁,这不仅仅是恐吓个人,更是侵害了司法工作者应享有的基本生活安宁和安全屏障。这极大地损害了整个法官群体的职业安全感和尊严感。   从案件发展脉络看,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递进性和预谋性,先因扰乱法庭秩序被行政拘留,但 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跟踪获取法官住址,准备凶器,上门实施具体恐吓行为。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意极深,报复意志坚决,绝非一时情绪失控的偶然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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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夜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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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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