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丈夫去世后她带着两个女儿改嫁,过了十年,女子抛下两个女儿离家出走。八年后女子又嫁给了第三任丈夫。女子觉得两个女儿不孝顺,从来不与自己联系,与继父关系却很好。
(案例来源:寻情记)
女子时某是一个非常苦命的女子,与丈夫结婚5年后,丈夫因病离世,期间因丈夫的病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丈夫还丢下两个女儿,时某时常看着两个女儿流泪,什么时候才能将她们养大。
时某一个人带着两个女儿在农村生活,也是相当的不容易,家里家外都是时某一个人,她多么希望有个人能帮自己一把,抱着这样的想法,她找到了第二任丈夫何某。
当时的时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比自己大七八的男子何某,何某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除了面朝黄土,背朝天,他还会弹棉花,当时的时某觉得自己走投无路,只得嫁与他。
时某带着两个女儿与何某结婚,何某靠弹棉花养活一家,何某一辈子没有结过婚,把时某的两个女儿看作是自己亲生的,赚来的钱养活一家生活,还供两个女儿上学。
何某在两个女儿放学之后的时间与孩子们一起写字,教女儿们写自己的名字,父女之间的感情建立十分深厚,不知情的人都会认为这原本就是亲生父女。
女儿们在何某的陪伴下度过了一个安稳又快乐的童年,可是时某却不满足了当下的生活,在与何某结婚后的第十年,时某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离家出走。
时某将两个女儿丢下来,留给何某养育,时某这一走,便再也没有回头,两个女儿对时某的突然离去非常不解,同时也非常想念母亲,何某还是一如既往的弹着棉花,养活着两个女儿。
直到时某离家出走了八年,何某将两个女儿养大,分别嫁去了远方,何某觉得时某再也没有回来的希望了,起诉与时某离婚,就在两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第二年,时某又嫁人了。
时某与第三任丈夫李某在一起生活,时年已经53的时某,也有些思念女儿,在她发现,女儿经常与第二任丈夫何某联系,却从来不主动与自己联系。
时某表示,当年从何某家离开后就回了娘家,并将回娘家的事告诉了两个女儿,可是两个女儿从来没有看望过自己,时某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能帮自己找到两个女儿。
调解中带着时某先是来到了何某家,此时的何某正在家中弹棉花,他表示,自己已经60岁了,没有更多的赚钱能力了,他每年都会做一床棉被,送给出嫁了的两个女儿。
这时调解员看到何某家中一贫如洗,唯独房间里的桌子上放了几瓶高档酒,何某这时非常开心又得意的说:这是两个女儿在春节回来看我时送来的,不仅买东西,还会给钱。
何某表示,女儿给自己钱,自己从来不要,两个女儿的生活都不富裕,即便是买了东西,自己也要给一些钱给女儿们。
这让在一旁听着的时某十分嫉妒,她忍不住问起来,两个女儿都是自己生的,可她们为什么只找你,我都病了,都不来看我,电话也联系不上她们。
何某对时某称女儿们从来不去看望她,是在撒谎。何某表示,小女儿和小女婿都去看过时某,大女儿也与时某联系过。
调解员找到了大女儿的婆家,时某下了车直奔大女儿家的房子,跟大女儿婆家人打招呼,一点不像十年没见过面的样子,原来时某已经来过大女儿家几次了,每次都是要钱,所以大女儿的婆家人都不待见她。
两个女儿都表示,母亲将两人丢下离家出走,在两人长大之后却将两姐妹当成摇成树,以前没嫁人的时候,按月给母亲汇钱,给迟了母亲就会骂人。嫁人之后要带孩子,不能工作,没有能力给钱了。
而继父何某从来没她们伸手,还经常打电话对她们嘘寒问暖,女儿们都埋怨时某生而不养,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
时某却表示,她生了两个女儿,养了两个女儿,女儿赡养她是应该的,如果女儿们不赡养,就法院见。
时某提出的赡养义务,是指子女其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
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这件事情中,时某在离家出走时,两个女儿均未成年,两个女儿有要求母亲时某付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父母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子女对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
亲情到了用法律衡量的时候,就失去了亲情应有的温度。时某在女儿们未成年时离家出走八年,又再婚第三任丈夫,等第二任丈夫将女儿们养大,她又回来向女儿们要钱。
时某此时53岁,并没有失去劳动能力,也不存在生活困难,相反女儿在长大工作时,每个月都会寄钱给母亲时某,做为母亲,时某是否也要反思一下自己呢?
您会怎么看待时某的做法?
逍遥一狼
孝顺你当年丢下她们,还是丢给继父,如果是亲生父亲那还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