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5岁的未婚女子跑步时,被电瓶车上一只土狗窜下来咬了一口下体,女子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可狗主人除了赔2000元疫苗费用外,其余一分钱不想给。
(案例来源:帮女郎在行动)
25岁的郑女士一名幼儿园老师,她为了保持身材和保持活力,跑步成为她的一项爱好,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会因为跑步给自己带来一场无妄之灾。
事发当天晚上,郑女士跟往常一样,穿好跑步鞋就出门了。跑步的过程是非常沉浸式的,郑女士非常享受这种只属于自己的个人空间,正当她在享受这份美好时,一只狗突然从旁边窜出来。
郑女士的反应速度也是相当快,她不仅看到这只狗像闪电一样,从一辆正在行驶的电瓶车上窜下来,她还立即用双手抱住头,她以为狗会袭击她的头部。
谁知这只狗非常的反常,狗的反应速度非常快,竟一口咬住了郑女士的下体,好在狗咬了一口就松开了,可是郑女士为此,还是受了伤。
这时狗主人看到自己的狗惹出了事,自知理亏的给了郑女士2000元用来打疫苗,郑女士当时苦恼的恨不得时间倒流,再也不出来跑步了。
可既然事情出了,郑女士只得自己去面对,郑女士年仅25岁,还未婚,突如其来的创伤,让郑女士无法接受,因为事发时天气非常热,受伤的部位根本无法很快的愈合。
同时这个部位的尴尬,使得郑女士的伤稍微好点就感染,来来回回折腾了近一个月,伤口才有愈合的迹象,惨遭痛楚的郑女士越想越气愤。
郑女士意识到,被咬的这一口不仅仅是痛,还是一个难言之隐,郑女士还没有结婚,未来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自己都不敢去想像,为此,郑女士委屈至极。
特别在经过恢复期,又是打针又是吃药,郑女士因被狗咬,花的钱早已不止2000元,最主要郑女士觉得这并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在心灵和身体遭受双重打击的情况下,她又向狗主人要了5000元。
郑女士认为,狗主人应当对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让郑女士没有想到的是,狗主人阮女士非常没有同情心,还表示自己非常穷,还有两三个孩子要养活,请郑女士高抬一下贵手。
郑女士毕竟也25岁了,见过许多学生家长,她观察了阮某的穿着,一定不像没有钱的样子,身着旗袍,显得非常有气质,郑女士怎么也想不到阮某会是这种态度。
郑女士非常生气报了警,经过民警调查发现,阮某是做装修生意的,且名下有车有房,民警告诉郑女士,阮某没有她表现出来的那么拮据。
对郑女士的遭遇,引起很多人的议论。有人表示,非常同情郑女士,隔着屏幕看着都觉得疼,狗主人应当赔偿。
也有人表示,从阮某的照片上看,确实是一个精致生活的人。出了事担责是起码的,躲是躲不过去的。
那么,对于宠物养伤人,在法律上规定狗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有哪些呢?
首先,根据《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违反规定的,处警告,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件事情中,阮某将犬只带出门,没有拴强,是导致此事发生的关键,郑女士可以报警,要求对阮某进行相关处罚。
因阮某带犬只出门咬伤人的事情,阮某做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阮某因犬只养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郑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赔偿,同时,郑女士可以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郑女士在与阮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阮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外,因被咬位置特殊,郑女士可以主张赔偿对臫造成的精神损失。
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赞成严惩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示精神损害赔偿。
郑女士的要求合情合理,她索赔5000元并没有过分要求,而做为狗主人阮某,完全没有意识到养宠物是一种乐趣,更是一种责任。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用户88xxx88
警察应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