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女子路过珠宝店的红地毯,突然打滑摔倒,结果发现腿部骨折,女子要求珠宝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珠宝店却认为,女子走红毯并未进店买珠宝,不属于赔偿范围。
(案例来源:广西高院、澎湃新闻)
事发当天,烈日当头,周女士急匆匆的在路上走着,为了能躲避烈日,她选择走在一些店面门前,路过这些店面时,店里的空调凉气能吹出来一些,还能就着一些店面的阴凉,人能感觉凉快一些。
一些店门口为了招揽顾客,或是显得店里比较隆重,会在店门口的地上铺上一块红地毯,周女士偶尔路过时,由于地毯的铺设,遇到过脚底打滑的情况。
可这次,周女士走得太急,把地毯打滑的事给忘记了,路过一家店门口时,正好铺着一块红色地毯,她怎么也没有想到,一脚踩上去,滑了一跤,坐在地上起不来了。
周女士坐在门口的地毯上疼的眼泪都要掉出来了,她抬头看看,是一家珠宝店,眼看着着急的事也办不了,只得坐在店铺的石阶上休息着,在丈夫和朋友的帮助下,将周女士选送去治救。
这一次周女士摔得可不轻,腿部三处骨折,经过住院15天治疗和休息后才慢慢恢复健康,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了1万多块钱。
周女士认为,此次突如其来的意外,全因珠宝店门口铺的那块红色地毯,若店门口没有铺地毯,她路过时,脚底也不会打滑,更不会摔倒,最主要的是因为此受到很多痛苦。
周女士找到珠宝店,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可是珠宝店却认为,周女士目的地是前往广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她经过珠宝店并在门口的人行道上滑倒。
所以,珠宝店认为,周女士没有进入珠宝店,双方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珠店没有义务去照顾每一个路过门中公共人行道上的行人,所以店里不负有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周女士只得起诉珠宝店,要求珠宝店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多块钱。
在庭审期间,珠宝店除了前面提出的辩称之外,珠宝店还提出,珠宝店之所以门口铺上红色地毯,本身就是为了预防行人在光滑的地面上滑倒,同时,也是提醒行人走路时要注意,并没有增加滑倒的风险。
珠宝店还表示,自己已经在门前设置了相关警示标志,不仅如此,珠宝店旁还有修路相关部门放置的红色隔离防护装置。
总之,珠宝店认为自己就是没有错,周女士在公共人行道上受伤,就是她自己走路不注意造成的,同时,周女士计算起来的赔偿数额也没有相关材料做为证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主张,就有责任自己提供证据证明。
这一规定的含义主要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拿出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举证不能的话,将要承担不利责任。
在本案中,周女士就自己在珠宝店门前摔倒,当庭提供了自己受伤的时间、地点,周女士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而珠宝店却不能拿出周女士不是在其铺设的红色地毯上摔倒造成受伤的证据,所以珠宝店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珠宝店做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对周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珠宝店铺设地毯尽管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并不必然会导致周女士受伤。
简单来说,自从珠宝店将地毯铺上,除了周女士并没有其他人因经过地毯摔倒。周女士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过错。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院作出一审判决,珠宝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应向周琪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驳回周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珠宝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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