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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湖南汉寿县,男子到足浴店接受女技师的按摩服务时,突然猝死。事后尸

“谁死谁有理?”湖南汉寿县,男子到足浴店接受女技师的按摩服务时,突然猝死。事后尸检发现,男子的大腿根处有男性体液。男子的家属怀疑女技师提供了特殊服务,才导致男子猝死,于是将足浴店告上了法院,索赔113万余元。但足浴店的负责人则表示按摩都是正规的,且男子的死因是自身疾病,并非足浴店的过错,故拒绝赔偿。法院判了!

2025年3月19日凌晨,男子李某熟门熟路地走进一家足浴店,他算是这家店的老顾客了,经常来这里按摩。

不过这次到足浴店时,李某在挑选女技师时格外的慎重,最终挑选了女技师杨某为其服务。杨某不仅年龄小,容貌和身材还十分不错。

在按摩过程中,杨某发现李某竟然被按睡着了,于是离开了一个小时。等她回到包间,听到李某的呼吸频率十分不正常。

杨某担心出事,立即叫来了有经验的前台经理过来确认。经理凑近听了会,发现李某的呼吸越来越弱,他试图推醒李某,但发现无论怎么喊,李某都没反应。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理立即拨通了120急救电话。虽然救护车来得很快,但李某送医后不久,就得到消息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后经过鉴定,李某有多个基础疾病,有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及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等基础疾病,真正的死因是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发心脏压塞,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

可是李某的家属不接受这个鉴定结果,他们在查看鉴定报告时,发现其中介绍了李某的大腿根处,有男性的体液痕迹。

李某家属据此认定,杨某在为李某做按摩服务时,提供了特殊服务。

然而李某的家属还未去做鉴定确认此事,就急急忙忙把足浴店给告上了法院,张口就索赔113万元。

足浴店负责人气坏了,认为李某的家属无理取闹,足浴店是正规的,拿到了合法经营资质,女技师都是专业的。

除此之外,负责人表示自己在发现李某的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叫救护车对其进行救援,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作为原告方,李某的家属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足浴店存在特殊服务,且体液与特殊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调查发现,李某家属所谓的证据,只有那份鉴定报告上所写的“他人的体液”。至于这体液到底是谁的,无法进行确认。

其次,李某家属也没有证据证明足浴店存在特殊服务。

一般来说,要证明特殊服务,至少得有女技师杨某的供述、转账或收款记录、现场监控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李某的家属都没有。

如果李某家属认为足浴店提供了特殊服务,应当先报警确认结果后,再来起诉。

因此,法院并未采纳李某家属提交的他人体液的这项证据。

那足浴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足浴店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其负责人在发现李某在店内出现异常情况后,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措施,并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

具体到本案,足浴店前台经理在确认李某呼吸微弱后,虽然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但在救护车赶来这段时间,店里没有人对李某做出任何施救行为,就一直晾在一边。

法院认为,足浴店还是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的。

但这起事件主要的过错方,还是李某自己。他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基础疾病,不适合做一些按摩行为。

最终,法院酌情要求足浴店承担15%的责任,在扣除足浴店负责人已经垫付给李某家属的8万余元后,足浴店还需要再赔9万余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不少网友表示:“我觉得足浴店很冤枉,人家又不是医生,怎么敢胡乱救治?不救就属于管理瑕疵,还要赔偿,那以后谁还敢开店?”

还有网友表示:“人都死了,多多少少赔一点,避免以后李某家属再来闹事,做生意还是得和气生财。”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案例来源: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