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与女子结婚前,女子提出婚后必须在 157 平方米的房子上加名,否则就不结婚。男子同意后,在婚后第三天为婚前房产办理了加名。
婚后两个月,女子生下双胞胎儿子,一年两个月后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2026 年 8 月,媒体报道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名字已经加上,房子究竟怎样分?这件事不能只看购房款,也不能只数产权证上有几个人。另一起公开案件,恰好把争议讲得更具体。
2009年1月,崔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一个月后,陈某某把婚前购买的住宅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陈某某是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结婚时女儿15岁,平时住校,周末和假期回家。崔某某与陈某某没有生育共同子女。
这段婚姻持续了十余年。2020年,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起诉离婚,要求陈某某支付250万元房屋折价款。双方都认可房屋市值为600万元,但对补偿数额相差很大。
陈某某同意离婚,却只愿补偿100万元。陈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房子原本就是婚前购置,婚后家庭开销也由陈某某承担,银行卡则一直由崔某某保管。这些具体生活情况,成为法院判断双方贡献的重要内容。
法院没有否认加名的效力,认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分割时,又考虑房屋来源、十余年的婚姻生活、家庭贡献和资金往来。
最终确定房屋归陈某某所有,向崔某某支付1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说明,共同共有不等于离婚时固定对半分。即使婚姻持续十余年,法院仍要核对财产来源与生活事实;同样,接受加名的一方没有出购房款,也不代表多年家庭付出可以不予考虑。
家庭付出怎样体现,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另一种答案。
陈先生与王女士2010年相识,2015年结婚,育有一子。2018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同年11月后,孩子随王女士生活。陈先生2019年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再次起诉,离婚请求被驳回。到了2020年10月,陈先生又向法院起诉。
王女士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婚后主要由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要求分割财产及给予补偿。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时确认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
2021年公开的一审结果是,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另外支付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报道当时,案件尚在上诉期内,不能把这一结果写成已经生效的终审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5万元不是王女士离婚所得的全部款项,也没有替代孩子的抚养费。财产分割处理财产权属,家务补偿考虑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付出,抚养费保障孩子生活,三项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再看株洲纠纷,李某生育双胞胎的时间是2024年12月,并非结婚一年后。2025年2月双方争吵后分居,李某于同年12月起诉。
共同生活较短与孕育共同子女,都是需要一并考量的事实。石峰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补偿15万元。
这15万元不能被解释成两个孩子今后的全部生活费用,更不能仅凭加名、分居和起诉,就认定任何一方的婚姻动机。
房屋由谁取得、家庭劳动如何评价、子女怎样抚养,必须分别依据证据处理。把这些问题区分清楚,才不会把一场具体的家庭纠纷,写成没有事实支持的相互指责。
信源:澎湃新闻
